一、个人如何运用境外公司做好财产规划

科技在变,理财的方法也日新月异。自从「境外公司」被介绍至个人理财运用的层面之后,使用者均发现她是一个简单方便又具效果的工具,因此目前「境外公司」正被渐渐广泛应用于个人理财节税的用途,简述如下:

【在国内使用】 
  简单地将自己的财富改用「境外公司」名义来持有,可巧妙地免掉国内的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的课征,也就是说将自己的存款以「境外公司」的名义存放于 OBU 帐户中,即可免除利息所得税,另一方面,在财产移转之时,也同时避免了赠与税及遗产税。由于境外公司的股东只需一人即可成立,操作相当方便,因此 OBU 帐户的调度就如同自己的帐房一般,不需经由第二人同意或认可,就可自由运作。

【在国际使用】 
  由于中华民国的遗赠税规定采属人主义,意即中华民国国民境内境外的财产均要被课征遗产税及赠与税,因此有些人就将境外的财产(包括房地产)以境外公司持有,以免除对国内缴纳遗产税或赠与税。同时也做移民规划,先将财产转到境外公司名下再移民,同时也可避免到美国、加拿大等移民国度个人被课全球税。

【股东资料隐密性】
       根据 IBCO 国际商业公司法的规定,境外公司的股东资料是不揭露的,其资料的绝对隐密性,股东身分不被曝光,是一般使用境外公司理财的个人所钟爱的,所以透过境外公司的运作,来达到隐藏财富的功能,同时避免税负的征收,是近年来个人理财规划与财产移转的新兴方法。

二、大陆投资中的节税与控股

台商面对庞大的大陆市场商机可谓又爱又怕,基于投资控管考量,能达到相当的成果与回收,业者赴大陆投资前应有完善的规划与了解。对大陆投资架构之考量关键,应可归类为三点:

  1. 政治风险考量 

  政府在两岸人民关系往来条例中明确规定台商法人或个人不能直接赴大陆投资,需透过 第三地公司往来,而此第三地公司即为境外公司。透过境外公司投资往来, 原立意即为希望借重第三地国家的力量, 保护台商在中国大陆投资所衍生的政治及经济风险 , 如利用新加坡或模里西斯等国与中国大陆签有投资保障协定, 以该国公司名义前往投资, 或利用美国政府政经优势, 以美国公司投资进而提升企业形象。

  2. 外汇管制考量 

  「资金处理」为大陆台商最为困扰之事, 诸如资金如何进入大陆, 如何灵活掌控财务运作? 在政府开放境外金融(OBU)自由化, 此第三国公司正也符合开立OBU资格, 厂商因而得以充分利用在OBU帐户中做好财务资金规划, 境外公司很自然地成为台商调节资金与保留盈余节税的重要之地。

  3. 利润保留与帐务合法处理 

  透过合法的管道来保留利润与节税,将大部份的利润留在境外公司,再将大陆的帐册一套化,实际申报缴交应纳税赋,以免触法。 
  因此,由上述三项考量点来深入规划时,千万不可以投机或心存侥幸的心态来处理大陆投资事务,否则资金调度的受限、投资风险加大与严苛的罚责都是台商所无法承受的。

三、大陆当地交货,台湾强弊作款操作实务

  1、释例 

  本公司为TWN乙公司,透过BVI乙公司与大陆CHN乙公司签订来料加工合约,将原料以100万出售予BVI乙公司,由BVI乙公司委托大陆CHN乙公司进行加工,支付工缴费20万,CHN乙公司加工完成后,将成品转厂交货下游CHN甲公司(也是来料加工厂),售价为150万元,该款项由BVI甲公司支付TWN甲公司,TWN甲公司再开立远期支票支付予本公司(TWN乙公司),请问本公司应该如何申报该笔收入?是否适用零税率?应检具哪些文件?

  2、图示

   3、说明 

  两岸之间贸易,由于需以间接贸易方式,因此台商多有设立境外公司(如此处之BVI公司),而使一般的三角贸易转成四角、五角、甚至六角贸易,因此使问题更形复杂。 
  就本案例来说,看起来此交易似为六角贸易,但其实只是一般的四角贸易二头在内二头在外型。其中的大陆来料加工厂CHN甲及CHN乙公司,可以忽略不看,其指示受委托加工之角色,本身并非交易之主体。工之角色,本身并非交易之主体。 
  本例可参考财政部81.9.18台财税地810326956号函,TWN乙公司可以适用零税率,并按收付差额申报佣金收入,至于应检具之文件及会计处理,说明如下:   
        台湾税务处理及应检具文件   
        (一)国内甲公司接获国外客户订购货物后,转向国内乙公司订货,乙公司复转向第三国供应商直接对首开国外客户交货之多角贸易型态,应如何开立统一发票暨适用零税率,兹说明如下:   
        甲公司应依财政部79年6月30日台财税第790647491号函规定,按收付款差额,视为佣金收入,开立以国外客户为抬头之二联式统一发票,并检附外汇证明文件、甲公司开立给与乙公司之订货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如乙公司开立给甲公司之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甲公司付款证明文件及第三国供应商交给国外客户之提货单影本、送货单影本等)申报适用零税率。   
   (二)乙公司应将其收付差额列为佣金收入,并至迟于收到第三国供应商出货单据影本(如提货单影本、送货单影本)之三日内,开立以第三国供应商为抬头之二联式统一发票,并检附甲公司之订货文件、第三国供应商开立给与乙公司之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暨乙公司给付该第三供应商款项证明文件及该第三国供应商交给国外客户之提单影本、送货单影本等证明文件,依营业税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申报适用零税率。  

  4、会计处理 

   (一)台湾甲公司之会计处理 
                1.收到外汇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50万 
                       贷:代收款 150万 
                2.支付台湾乙公司之货款时
                    借:代收款  150万 
                       贷:银行存款 150万 
   (二)台湾乙公司之会计处理 
                1.收到台湾A公司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50万 
                       贷:代收款  120万 
                            佣金收入   30万 
                2.支付BVI乙公司供应商货款时
                    借:代款   120万 
                       贷:银行存款 120万

  5、实务上常见问题如下: 

   (一)TWN以公司所收款项为台币远期支票,于向税捐处申请适用零税率时,税捐处多不接受,如何处理? 
   (二)如果直接请BVI甲公司付款予TWN乙公司,则TWN乙公司即有收到水单,更易于适用零税率,启不更佳? 
   (三)如果直接请BVI甲公司付款予BVI乙公司,则该BVI乙公司之所得是否需课税?
 说明: 
   (一)一般而言,外销劳务佣金收入,依规定必须检附外汇水单,此处TWN乙公司未收到外汇,仅收到台币远期支票,似不可适用零税率,唯财政部81.9.18台财税第810326950号函明文未提及此种情况,需检具外汇水单以适用零税率,台商应检附本函,和税捐处据理力争。TWN乙公司如于此处未能适用零税率申报401表,年底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亦多会漏列此项佣金收入,将造成严重之补税甚或罚款情事。 
   (二)如果由BVI甲公司直接汇款予TWN乙公司,TWN乙公司确实较易适用零税率,惟此种情况将造成TWN甲公司整个漏掉可能之佣金收入,守法的公司多不能接受。
        再者,BVI甲公司或TWN乙公司未必愿意采T/T方式预付或预付该笔款项,因为一旦一方发生信用风险,未能如期交货,或另一方于一方交货后不愿付款,均有问题;而采用台币远期支票付款则无此一顾虑。再者,如采用远期信用状方式妇款,由于取得信用状额度不容易,且开状费用不低的情况下,台商未必愿意。   
   (三)如果直接请BVI甲公司付款予BVI乙公司,此种情况看起来似乎TWN甲公司、TWN乙公司皆无所得,而BVI甲及BVI乙亦因是境外公司,而可不必缴纳中华民国来源所得税,唯此种见解似是而非。此种情况TWN甲及TWN乙公司皆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主要原因仍此种交易系由TWN甲及TWN乙公司来负责接单,不论其付款地是否于中华民国之境内,TWN甲及TWN乙公司皆有缴纳中华所得税之义务。   
        部份人士认为,如果不由BVI甲公司及BVI乙公司来负责收付款,并且由其来负责接单,则上述说法,TWN甲及TWN乙公司即无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而BVI甲公司及BVI乙公司亦因注册登记于境外,亦不需缴纳中华民国来源所得税。再者,个人之国外所得日前亦属免税,因个人来自BVI甲公司及BVI乙公司之所得亦免税,此种观念亦似是而非。   
        主要理由是以BVI甲公司及BVI乙公司名义来接单并收付款项,但其实接单人员在中华民国境内(即TWN甲及TWN乙公司人员),TWN甲及TWN乙公司应视为BVI甲公司及BVI乙公司之在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因此仍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除非将接单人员转境外公司(如香港),不过此时,该地区(如香港)之政府仍会就该笔所得加以课税。

四、大陆出口,台湾押汇,操作实务

  1、释例 

  由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两岸不得进行直接贸易,而必须透过第三地区与中国大陆进行贸易,也因此,在形式上,典型的「大陆出口,台湾押汇」,将成为四角贸,而非三角贸易。 
  台湾A公司接获新加坡客户之订单,自备原料、半成品,透过香港公司送往中国大陆公司加工后,直接运往新加坡客户处。

  2、图示

   3、台湾税务处理方式 

  国内厂商接受国外客户订单,以委托加工方式,自备原料、半成品运交香港公司送往大陆地区加工后直接出货。此种交易方式,国内厂商将原料、半成品运交香港公司送往大陆工厂加工时,应凭海关签证输出许可证或海关核发出口报价作为外销证明文件,按该证明文件上记载之货价,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申报适用零税率,加工后运销国外买主时,再凭有关大陆工厂出货之证明文件,按交易总额减除原开立统一发票金额后之差额部份开立统一发票核实认定,申报适用零税率。 
  是该国内厂商持有大陆工厂出货之单据在台湾办理押汇,其押汇金额全数(等于前后两次开立发票金额之合计数)应列报为营业收入,相对之销货成本则包括原料、半成品及委托加工等相关费用,故其于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依规定检具(一)原料、半成品支出凭证(二)由香港委托大陆工厂加工,有关香港及大陆工厂出具之加工费凭证。(三)加工费汇付证明文件等,则可据以核实认定其损益。 
  综上说明,台湾厂商[进行「大陆出口、台湾押汇」涉及之课税问题,无异于一般三角(四角)贸易及以原料、半成品输往国外委托加工之情况,可适用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4、会计处理 

  1.原来、半成品运往大陆
        库存转移,不须认列销货收入,86.6.25以前,原料、半成品出口,于报关出口时,应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抬头为新加坡客户,适用零税率,但86.6.25以后外销货物劳务均得免开立统一发票。 
  2.支付大陆公司加工费
        借: 加工费  XXX
         货: 银行存款  XXX 
  3.大陆公司出货予新加坡客户时
        借: 银行存款 XXX
         贷: 销货收入 XXX 
  4.存货结转销货成本 
   借: 在制品  XXX 
    贷: 加工费  XXX 
               原料   XXX 
   借: 制成品  XXX 
    贷: 在制品  XXX 
   借: 销货成本 XXX 
    贷: 制成品  XXX

  大陆公司之成品、在制品、原料,应列为台湾公司之存货

五、浅谈三角贸易

过去十年来,台湾与中国大陆间因观光探亲及间接贸易的开放,进而开启前所未有之两岸间接进出的天量,香港始成为间接贸易最重要的转口港,大量衍生了三角贸易实务操作。由于受到景气低迷,人工成本高涨,物价波动影响,台商将工厂迁往他国之风气极盛,近年尤其以中国大陆、越南、印尼、菲律宾、泰国及马来西亚等最多。所谓三角贸易是指甲国厂商(中间商)接受乙国(进口商)的订货,而转向丙国供应商(出口商)采购,将货物由丙国供应商迳运乙国的贸易形式;就甲国的立场而言,称为三角贸易。 

三角贸易对于投资在亚洲一些较落后国家是有其必要性,这其中如牵涉到一些税务优惠条件(三免二减)、各国皆然的20%暂扣缴税(Withholding Tax)、海外行销广告费用不易报销、派驻海外人员薪资发放及课税问题、台湾个人境外所得免税规划(遗产税除外)。又如两税合一后台湾公司盈余保留需课征10%营业税,而国外控股子公司盈余可免税无限期保留。再因大部份的台湾老板移民美加事实……..。

一般的大公司,一定要考虑到Taxation的Good standing process,并注意到合法性与节税要点,方能两全其美。这些种种因素使企业在对外投资时,都需把这套三/四角贸易的Reinvoice过程搞熟,才能够在合法条件下应付亚洲现有之实况。故而找一家国际化又经验丰富的专业顾问公司做谘询规划,将是客户们最为切要的课题。跨国公司的三角贸易行为,通常会选择在境外来源免税的境外控股公司(例:BVI, Bahamas, Cayman, Bermuda, Panama....)。由于国际租税制度的复杂性,跨国企业藉移转价格的操作,主要目的在使其全球税负最少化的情况下,做合法租税规划。其平衡考量点有下列各方面: 

   1. 如果境外控股之子公司是由台湾法人母公司投资的话,则母公司与子公司适用之所得税率有显着差 异时,所得的移转将改变其整体租税负担。例如一般皆会将所得转换至税率较低的地区,藉由财签与税签规定,整理成一份合并报表,股东权益的实质性一点损失也没有,但在整体财税表现将有完 全不一样的结果。 
   2. 如果境外控股公司是由台湾个人公司投资的话,根据台湾现有的税法规定,海外资产或利得,除遗 产税外,汇回国内时,全部不用课税,此因个人在台湾税务为属地主义,公司法人则为全球性课征的属人主义。 
   3. 藉由帐面上的价格调整,避免重复课税或高税,尤其是在交易/投资二国间的租税协定(如:中新 两国避免双重课税协定,荷兰-美国之租税协定...等),将会是重要之考量因素。 
   4. 运用价格移转减轻关税之负担,以提高在当地市场的竞争力。 
   5. 利用租赁、劳务提供、专利、技术、特许权使用等之公平市价难以确定者,由关系企业相互订价, 以规划企业整体之税赋负担。台湾企业在利用境外公司操作三角贸易时应注意的原则如下:
        ●必须把资产如应收帐款留在强势货币,把负债如应付帐款留在弱势货币,将利润留在低税率区(零 税率区),此可利用境外公司达成。  
        ●因为国外的银行授信取得不易,应善用买卖方与各银行授信关系,并拨转关系企业间的授信额 度,以相互支援。  
        ●灵活运用各种贸易型态,配合境外公司的运用以获取最大利益。  
        ●如利用境外公司名义接受国外买主的订单、信用状或以境外公司为国外汇入汇款的收款人,再以 转让L/C或另下订单,以记帐方式向供应商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