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控股公司(offshore company),一般而言是指設立於免稅或低稅之國家或地區之公司,對於大陸投資起了非常大的緩衝、調節及轉化效果,歸納之,境外控股公司常見之用途如下:

一、 盈餘或股利分配節稅效果:以臺灣地區爲例,以個人或公司名義投資大陸地區,盈餘或股利正式匯回,均須對臺灣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及公司所得稅,若透過控股公司間接投資緩衝,則前者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後者可無限期緩繳公司所得稅。單就此點觀察,控股公司之設立勢在必行。
二、 將境內銷貨收入轉化爲境外銷貨收入之絕對節稅效果:原在母公司接單並在母公司押匯,但起運地點在海外之課稅銷貨收入,換個方式,若以境外控股公司名義接單並以其名義押匯,貨物起運地點仍在海外。則依本國稅法及國際租稅通例,均非屬本國之課稅收入。但如此操作,須海外客戶同意始可。此種節稅模式,世界上各國包括臺灣均可適用。本國很難防範,這或許就是世界村之後遺症吧!

 

三、 將境內之勞務收入依據各國租稅主義之不同,可控制勞務所得之提供地、簽約地、付款地而後將之轉化爲境外勞務收入:如此而巧妙地將未規劃前之境內勞務收入規劃爲境外勞務收入,而減免其境內高稅率之所得稅。
四、 轉化公司國籍,規避政治風險:例如臺灣公司直接投資于排華地區或大陸地區,將承受極高之政治風險,利用控股公司之間接投資,可有效轉化公司國籍。
五、 轉化公司國籍,再回本國或到他國投資,取得租稅優惠:例如本國或他國對外國籍公司或特定國籍公司有租稅優惠,則此種國際節稅便嘉惠懂得國際節稅之人。就臺灣稅法而言亦存在此種現象。
六、 隱藏投資者之真正身份:直接投資時,在股東名冊可輕易查出投資人身份,以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即難查知投資者之真正身份,及真正之投資合約權利義務關係。但即使是間接投資,在大陸投資亦須有二家以上之境外公司配合,因大陸方面需境外公司提供股東名冊,若只有一家,仍可查出幕後股東。
七、 避開被大陸政府或其他投資所在國政府對關聯企業及其他推定課稅之不利認定:例如,本國公司設立A境外控股公司再轉投資大陸B公司,可是A公司同時又出口原料給B公司或向B公司進口成品,如此,A公司及B公司,將被推定是非對價立場之關聯企業,其銷貨售價及進口購價將有被大陸政府推定調低或調高之可能性。解決之道,A公司予B公司原料及B公司銷售予A公司之成品之價差需訂定,並且成立境外公司帳冊。

 

八、 將境內財産,轉化爲境外財産,而規避本國之贈與稅及遺産稅。所謂財産,主要是股權操作,若非股權性財産均須依本國法律規定,設立公司組織持有,予以股份化,再將股權轉給境外控股公司持有。至於存款等財産,則可直接存於境外公司之帳戶,其孳息即獲免采屬地主義之本國稅負,其餘金融工具亦可比照發揮適用。
九、 規避本國之對外投資禁令:例如本國禁赴某地區投資,則只好利用境外控股公司迂回投資,以示對本國法律之遵守。臺灣各大企業集團多利用此方式突破政府對大陸投資戒急用忍政策之封鎖。
十、 其他目的:例如規避某國家之反傾銷條例;規避某國家(例如美國)對智慧産權的強勢課稅規定;海外信託之創建等等。
十一、境外公司」因節稅及財務考量, 絕大多數設立在所謂免稅天堂地區, 因在註冊地無實際資産, 故被廣泛稱爲紙上公司,甚至在觀念上及法律地位也以輕忽的態度視之, 事實上, 這是相當危險及錯誤的方式。
因爲此境外公司不僅在法令上有充分效力, 若沒針對策略目的做好妥善規劃, 或是輕忽登記法令程式, 則往往在文檔變更或是整體架構設計中問題百出, 造成日後損失及困擾! 尤其國內對於此種外國文檔的處理, 因外語能力及專業知識的不足, 致使大量經由其他亞洲區仲介單位二手辦理, 不僅徒增困擾, 更提高申請過程的風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