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公司設立地點之選擇

       不論是國際貿易或是赴海外投資,企業們都應該要很謹慎地衡量各管轄地的相關法令,環境,所提供的條件,及企業本身的需要。大部份的境外管轄地均得不受外匯管制進行金融貿易,並提供其管轄地之公司法供企業運作。而如何在衆多免稅或低稅率之管轄地中選擇一個最適合的國家以符企業或個人特別的需要則有以下幾個重點可供參考。

       在考慮管轄地之相關法令時,企業首要注意的是,該管轄地之法令是否簡單清楚,現代化,具有商議空間;同時,其對註冊資本額之最低限制爲何,企業對管轄地是否具有繳納國定稅率之義務,成立境外公司後企業是否可於世界各地其他國家舉行公司會議、董事會;該管轄地是否允許企業之假借董事、假借股東,並得發行股票;及其對企業之會計報告是否有特別要求。

       此外,該管轄地之法令應具有保密性及隱私性,以保障企業之資料及機密。全球各國之管轄權可被區分爲二種: 具友好條約之管轄權或無友好條約之管轄權。企業欲避免被雙重課稅時通常可選擇于具有友好條約管轄權之管轄地設立境外公司,因爲當地與其他國家之友好條約可使企業減免企業之預扣所得稅及版稅,或分派股利股息所引起之稅額,且具友好條約之管轄地在表面上反映了"非"免稅天堂之形象。企業選擇無友好條約之管轄地則可能因其當地之法令已減免了企業海外收益之營業稅額,只每年向企業徵收固定金額之證照費用。因此,企業應就個別需要及業務之實際運作而選擇管轄地。在一般情況之下,有友好條約之管轄地對於需要大量且頻繁運送貨品之企業並不適合;然而,對時常對外地投資之企業,有友好條約之管轄地與特定國家之間的條約則可有效減輕企業因在外國之投資所引發之稅務。不論是選擇有友好條約或無友好條約之管轄地設立境外公司,企業對外投資的先決條件就是要選擇一個政經安定的國家,使企業可充分保障其公司之穩定性,順利的運作。   

       在公司設立前後企業都必須要提供並維持公正,清楚及合法的會計報告及紀錄;尤其是在公司正式運作之後,其所有法律及財務文檔必須要符合國際標準及法律要求,因此當地是否具有合理收費的專業諮詢服務及所提供服務是否符合國際標準,對企業在考慮管轄地時極爲重要。赴外投資的企業爲求時效性,必須要評估各管轄地之境內及境外的電信質量、郵件處理速度、費率,及可對外聯絡的方式。雖然現在許多國家都已具備許多雙語或多語的人才,但英語的普及率在商業書信及業務往來上仍極爲重要。良好的英語能力,可保持企業與該管轄地及其他國家往來文檔及溝通之正確性,並在遭遇其他問題時迅速共同解決。   

       絕大部份的境外公司都可以自由地在世界各地操作金融業務,而且境外公司多數會選擇以公司名爲戶名在該管轄地開設銀行戶頭。因此,管轄地是否易於操作國際金融業務並具有廣泛的服務對境外企業來說十分重要。雖然不論在什麽國家或什麽時間,傳真和電子郵件的使用都很方便,但是在必要的時候,境外公司是否能與公司登錄地(管轄地)之機構在同一個工作天,或同一天內以電話聯絡也是一個很重要的考慮。不可避免的,有些時候基於時效性及重要性,企業或許需要以電話面對面與境外公司當地之政府,機構,或銀行進行聯絡及交易。這時,是否位於同一時區內,時差多久,便具有重要的利害關係。各管轄地之間的個別條件及國情,仍需企業們一一去分析,再就其用途及公司實際情況加以選擇。

 

二、浅谈三角贸易

       過去十年來,臺灣與中國大陸間因觀光探親及間接貿易的開放,進而開啓前所未有之兩岸間接進出的天量,香港始成爲間接貿易最重要的轉口港,大量衍生了三角貿易實務操作。由於受到景氣低迷,人工成本高漲,物價波動影響,台商將工廠遷往他國之風氣極盛,近年尤其以中國大陸、越南、印尼、菲律賓、泰國及馬來西亞等最多。所謂三角貿易是指甲國廠商(中間商)接受乙國(進口商)的訂貨,而轉向丙國供應商(出口商)採購,將貨物由丙國供應商徑運乙國的貿易形式;就甲國的立場而言,稱爲三角貿易。

       三角貿易對於投資在亞洲一些較落後國家是有其必要性,這其中如牽涉到一些稅務優惠條件(二免三減)、各國皆然的20%暫扣繳稅(Withholding Tax)、海外行銷廣告費用不易報銷、派駐海外人員薪資發放及課稅問題、臺灣個人境外所得免稅規劃(遺産稅除外)。又如兩稅合一後臺灣公司盈餘保留需課征10%營業稅,而國外控股子公司盈餘可免稅無限期保留。再因大部份的臺灣老闆移民美加事實……..。通用大公司,一定要考慮到Taxation的Good standing process,並注意到合法性與節稅要點,方能兩全其美。這些種種因素使企業在對外投資時,都需把這套三/四角貿易的Reinvoice過程搞熟,才能夠在合法條件下應付亞洲現有之實況。故而找一家國際化又經驗豐富的專業顧問公司做諮詢規劃,將是客戶們最爲切要的課題。跨國公司的三角貿易行爲,通常會選擇在境外來源免稅的境外控股公司(例:BVI, Bahamas, Cayman, Bermuda, Panama....)。由於國際租稅制度的複雜性,跨國企業藉移轉價格的操作,主要目的在使其全球稅負最少化的情況下,做合法租稅規劃。其平衡考量點有下列各方面:

       1.如果境外控股之子公司是由臺灣法人母公司投資的話,則母公司與子公司適用之所得稅率有顯著差 異時,所得的移轉將改變其整體租稅負擔。例如一般皆會將所得轉換至稅率較低的地區,藉由財簽與稅簽規定,整理成一份合併報表,股東權益的實質性一點損失也沒有,但在整體財稅表現將有完全不一樣的結果。

       2.如果境外控股公司是由臺灣個人公司投資的話,根據臺灣現有的稅法規定,海外資産或利得,除遺 産稅外,彙回國內時,全部不用課稅,此因個人在臺灣稅務爲屬地主義,公司法人則爲全球性課征的屬人主義。

       3.藉由帳面上的價格調整,避免重復課稅或高稅,尤其是在交易/投資二國間的租稅協定(如:中新 兩國避免雙重課稅協定,荷蘭-美國之租稅協定...等),將會是重要之考量因素。

       4.運用價格移轉減輕關稅之負擔,以提高在當地市場的競爭力。

       5.利用租賃、勞務提供、專利、技術、特許權使用等之公平市價難以確定者,由關係企業相互訂價, 以規劃企業整體之稅賦負擔。臺灣企業在利用境外公司操作三角貿易時應注意的原則如下:

         ◇必須把資産如應收帳款留在強勢貨幣,把負債如應付帳款留在弱勢貨幣,將利潤留在低稅率區(零 稅率區),此可利用境外公司達成。

         ◇因爲國外的銀行授信取得不易,應善用買賣方與各銀行授信關係,並撥轉關係企業間的授信額 度,以相互支援。

         ◇靈活運用各種貿易型態,配合境外公司的運用以獲取最大利益。

         ◇如利用境外公司名義接受國外買主的訂單、信用狀或以境外公司爲國外匯入匯款的收款人,再以 轉讓L/C或另下訂單,以記帳方式向供應商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