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如何運用境外公司做好財產規劃

科技在變,理財的方法也日新月異。自從「境外公司」被介紹至個人理財運用的層面之後,使用者均發現她是一個簡單方便又具效果的工具,因此目前「境外公司」正被漸漸廣泛應用於個人理財節稅的用途,簡述如下:

【在國內使用】 
  簡單地將自己的財富改用「境外公司」名義來持有,可巧妙地免掉國內的所得稅、遺産稅、贈與稅的課征,也就是說將自己的存款以「境外公司」的名義存放於 OBU 帳戶中,即可免除利息所得稅,另一方面,在財産移轉之時,也同時避免了贈與稅及遺産稅。由於境外公司的股東只需一人即可成立,操作相當方便,因此 OBU 帳戶的調度就如同自己的帳房一般,不需經由第二人同意或認可,就可自由運作。

【在國際使用】 
  由於中華民國的遺贈稅規定采屬人主義,意即中華民國國民境內境外的財産均要被課征遺産稅及贈與稅,因此有些人就將境外的財産(包括房地産)以境外公司持有,以免除對國內繳納遺産稅或贈與稅。同時也做移民規劃,先將財産轉到境外公司名下再移民,同時也可避免到美國、加拿大等移民國度個人被課全球稅。

【股東資料隱密性】
       根據 IBCO 國際商業公司法的規定,境外公司的股東資料是不揭露的,其資料的絕對隱密性,股東身分不被曝光,是一般使用境外公司理財的個人所鍾愛的,所以透過境外公司的運作,來達到隱藏財富的功能,同時避免稅負的徵收,是近年來個人理財規劃與財産移轉的新興方法。

二、大陸投資中的節稅與控股

台商面對龐大的大陸市場商機可謂又愛又怕,基於投資控管考量,能達到相當的成果與回收,業者赴大陸投資前應有完善的規劃與瞭解。對大陸投資架構之考量關鍵,應可歸類爲三點:

  1. 政治風險考量 

  政府在兩岸人民關係往來條例中明確規定台商法人或個人不能直接赴大陸投資,需透過 第三地公司往來,而此第三地公司即爲境外公司。透過境外公司投資往來, 原立意即爲希望借重第三地國家的力量, 保護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所衍生的政治及經濟風險 , 如利用新加坡或模裏西斯等國與中國大陸簽有投資保障協定, 以該國公司名義前往投資, 或利用美國政府政經優勢, 以美國公司投資進而提升企業形象。

  2. 外匯管制考量 

  「資金處理」爲大陸台商最爲困擾之事, 諸如資金如何進入大陸, 如何靈活掌控財務運作? 在政府開放境外金融(OBU)自由化, 此第三國公司正也符合開立OBU資格, 廠商因而得以充分利用在OBU帳戶中做好財務資金規劃, 境外公司很自然地成爲台商調節資金與保留盈餘節稅的重要之地。

  3. 利潤保留與帳務合法處理 

  透過合法的管道來保留利潤與節稅,將大部份的利潤留在境外公司,再將大陸的帳冊一套化,實際申報繳交應納稅賦,以免觸法。 
  因此,由上述三項考量點來深入規劃時,千萬不可以投機或心存僥倖的心態來處理大陸投資事務,否則資金調度的受限、投資風險加大與嚴苛的罰責都是台商所無法承受的。

三、大陸當地交貨,台灣強弊作款操作實務

  1、釋例 

  本公司爲TWN乙公司,透過BVI乙公司與大陸CHN乙公司簽訂來料加工合約,將原料以100萬出售予BVI乙公司,由BVI乙公司委託大陸CHN乙公司進行加工,支付工繳費20萬,CHN乙公司加工完成後,將成品轉廠交貨下游CHN甲公司(也是來料加工廠),售價爲150萬元,該款項由BVI甲公司支付TWN甲公司,TWN甲公司再開立遠期支票支付予本公司(TWN乙公司),請問本公司應該如何申報該筆收入?是否適用零稅率?應檢具哪些文件?

  2、圖示

   3、說明 

  兩岸之間貿易,由於需以間接貿易方式,因此台商多有設立境外公司(如此處之BVI公司),而使一般的三角貿易轉成四角、五角、甚至六角貿易,因此使問題更形複雜。 
  就本案例來說,看起來此交易似爲六角貿易,但其實只是一般的四角貿易二頭在內二頭在外型。其中的大陸來料加工廠CHN甲及CHN乙公司,可以忽略不看,其指示受委託加工之角色,本身並非交易之主體。工之角色,本身並非交易之主體。 
  本例可參考財政部81.9.18台財稅地810326956號函,TWN乙公司可以適用零稅率,並按收付差額申報傭金收入,至於應檢具之文件及會計處理,說明如下:   
        臺灣稅務處理及應檢具文件   
        (一)國內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國內乙公司訂貨,乙公司複轉向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多角貿易型態,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暨適用零稅率,茲說明如下:   
        甲公司應依財政部79年6月30日台財稅第790647491號函規定,按收付款差額,視爲傭金收入,開立以國外客戶爲擡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外匯證明文件、甲公司開立給與乙公司之訂貨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如乙公司開立給甲公司之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甲公司付款證明文件及第三國供應商交給國外客戶之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等)申報適用零稅率。   
   (二)乙公司應將其收付差額列爲傭金收入,並至遲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影本(如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之三日內,開立以第三國供應商爲擡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甲公司之訂貨文件、第三國供應商開立給與乙公司之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暨乙公司給付該第三供應商款項證明文件及該第三國供應商交給國外客戶之提單影本、送貨單影本等證明文件,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4、會計處理 

   (一)臺灣甲公司之會計處理 
                1.收到外匯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150萬 
                       貸:代收款 150萬 
                2.支付臺灣乙公司之貨款時
                    借:代收款  150萬 
                       貸:銀行存款 150萬 
   (二)臺灣乙公司之會計處理 
                1.收到臺灣A公司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150萬 
                       貸:代收款  120萬 
                            傭金收入   30萬 
                2.支付BVI乙公司供應商貨款時
                    借:代款   120萬 
                       貸:銀行存款 120萬

  5、實務上常見問題如下: 

   (一)TWN以公司所收款項爲台幣遠期支票,於向稅捐處申請適用零稅率時,稅捐處多不接受,如何處理? 
   (二)如果直接請BVI甲公司付款予TWN乙公司,則TWN乙公司即有收到水單,更易於適用零稅率,啓不更佳? 
   (三)如果直接請BVI甲公司付款予BVI乙公司,則該BVI乙公司之所得是否需課稅?
 說明: 
   (一)一般而言,外銷勞務傭金收入,依規定必須檢附外匯水單,此處TWN乙公司未收到外匯,僅收到台幣遠期支票,似不可適用零稅率,唯財政部81.9.18台財稅第810326950號函明文未提及此種情況,需檢具外匯水單以適用零稅率,台商應檢附本函,和稅捐處據理力爭。TWN乙公司如於此處未能適用零稅率申報401表,年底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亦多會漏列此項傭金收入,將造成嚴重之補稅甚或罰款情事。 
   (二)如果由BVI甲公司直接匯款予TWN乙公司,TWN乙公司確實較易適用零稅率,惟此種情況將造成TWN甲公司整個漏掉可能之傭金收入,守法的公司多不能接受。
        再者,BVI甲公司或TWN乙公司未必願意采T/T方式預付或預付該筆款項,因爲一旦一方發生信用風險,未能如期交貨,或另一方於一方交貨後不願付款,均有問題;而採用台幣遠期支票付款則無此一顧慮。再者,如採用遠期信用狀方式婦款,由於取得信用狀額度不容易,且開狀費用不低的情況下,台商未必願意。   
   (三)如果直接請BVI甲公司付款予BVI乙公司,此種情況看起來似乎TWN甲公司、TWN乙公司皆無所得,而BVI甲及BVI乙亦因是境外公司,而可不必繳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稅,唯此種見解似是而非。此種情況TWN甲及TWN乙公司皆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主要原因仍此種交易系由TWN甲及TWN乙公司來負責接單,不論其付款地是否於中華民國之境內,TWN甲及TWN乙公司皆有繳納中華所得稅之義務。   
        部份人士認爲,如果不由BVI甲公司及BVI乙公司來負責收付款,並且由其來負責接單,則上述說法,TWN甲及TWN乙公司即無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BVI甲公司及BVI乙公司亦因註冊登記於境外,亦不需繳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稅。再者,個人之國外所得日前亦屬免稅,因個人來自BVI甲公司及BVI乙公司之所得亦免稅,此種觀念亦似是而非。   
        主要理由是以BVI甲公司及BVI乙公司名義來接單並收付款項,但其實接單人員在中華民國境內(即TWN甲及TWN乙公司人員),TWN甲及TWN乙公司應視爲BVI甲公司及BVI乙公司之在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因此仍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除非將接單人員轉境外公司(如香港),不過此時,該地區(如香港)之政府仍會就該筆所得加以課稅。

四、大陸出口,台灣押匯,操作實務

  1、釋例 

  由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不得進行直接貿易,而必須透過第三地區與中國大陸進行貿易,也因此,在形式上,典型的「大陸出口,臺灣押彙」,將成爲四角貿,而非三角貿易。 
  臺灣A公司接獲新加坡客戶之訂單,自備原料、半成品,透過香港公司送往中國大陸公司加工後,直接運往新加坡客戶處。

  2、圖示

   3、臺灣稅務處理方式 

  國內廠商接受國外客戶訂單,以委託加工方式,自備原料、半成品運交香港公司送往大陸地區加工後直接出貨。此種交易方式,國內廠商將原料、半成品運交香港公司送往大陸工廠加工時,應憑海關簽證輸出許可證或海關核發出口報價作爲外銷證明文件,按該證明文件上記載之貨價,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適用零稅率,加工後運銷國外買主時,再憑有關大陸工廠出貨之證明文件,按交易總額減除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後之差額部份開立統一發票核實認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是該國內廠商持有大陸工廠出貨之單據在臺灣辦理押彙,其押彙金額全數(等於前後兩次開立發票金額之合計數)應列報爲營業收入,相對之銷貨成本則包括原料、半成品及委託加工等相關費用,故其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依規定檢具(一)原料、半成品支出憑證(二)由香港委託大陸工廠加工,有關香港及大陸工廠出具之加工費憑證。(三)加工費彙付證明文件等,則可據以核實認定其損益。 
  綜上說明,臺灣廠商[進行「大陸出口、臺灣押彙」涉及之課稅問題,無異於一般三角(四角)貿易及以原料、半成品輸往國外委託加工之情況,可適用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4、會計處理 

  1.原來、半成品運往大陸
        庫存轉移,不須認列銷貨收入,86.6.25以前,原料、半成品出口,於報關出口時,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擡頭爲新加坡客戶,適用零稅率,但86.6.25以後外銷貨物勞務均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2.支付大陸公司加工費
        借: 加工費  XXX
         貨: 銀行存款  XXX 
  3.大陸公司出貨予新加坡客戶時
        借: 銀行存款 XXX
         貸: 銷貨收入 XXX 
  4.存貨結轉銷貨成本 
   借: 在製品  XXX 
    貸: 加工費  XXX 
               原料   XXX 
   借: 製成品  XXX 
    貸: 在製品  XXX 
   借: 銷貨成本 XXX 
    貸: 製成品  XXX

  大陸公司之成品、在製品、原料,應列爲臺灣公司之存貨

五、淺談三角貿易

過去十年來,臺灣與中國大陸間因觀光探親及間接貿易的開放,進而開啓前所未有之兩岸間接進出的天量,香港始成爲間接貿易最重要的轉口港,大量衍生了三角貿易實務操作。由於受到景氣低迷,人工成本高漲,物價波動影響,台商將工廠遷往他國之風氣極盛,近年尤其以中國大陸、越南、印尼、菲律賓、泰國及馬來西亞等最多。所謂三角貿易是指甲國廠商(中間商)接受乙國(進口商)的訂貨,而轉向丙國供應商(出口商)採購,將貨物由丙國供應商逕運乙國的貿易形式;就甲國的立場而言,稱爲三角貿易。 

三角貿易對於投資在亞洲一些較落後國家是有其必要性,這其中如牽涉到一些稅務優惠條件(三免二減)、各國皆然的20%暫扣繳稅(Withholding Tax)、海外行銷廣告費用不易報銷、派駐海外人員薪資發放及課稅問題、臺灣個人境外所得免稅規劃(遺産稅除外)。又如兩稅合一後臺灣公司盈餘保留需課徵10%營業稅,而國外控股子公司盈餘可免稅無限期保留。再因大部份的臺灣老闆移民美加事實……..。

一般的大公司,一定要考慮到Taxation的Good standing process,並注意到合法性與節稅要點,方能兩全其美。這些種種因素使企業在對外投資時,都需把這套三/四角貿易的Reinvoice過程搞熟,才能夠在合法條件下應付亞洲現有之實況。故而找一家國際化又經驗豐富的專業顧問公司做諮詢規劃,將是客戶們最爲切要的課題。跨國公司的三角貿易行爲,通常會選擇在境外來源免稅的境外控股公司(例:BVI, Bahamas, Cayman, Bermuda, Panama....)。由於國際租稅制度的複雜性,跨國企業藉移轉價格的操作,主要目的在使其全球稅負最少化的情況下,做合法租稅規劃。其平衡考量點有下列各方面: 

   1. 如果境外控股之子公司是由臺灣法人母公司投資的話,則母公司與子公司適用之所得稅率有顯著差 異時,所得的移轉將改變其整體租稅負擔。例如一般皆會將所得轉換至稅率較低的地區,藉由財簽與稅簽規定,整理成一份合併報表,股東權益的實質性一點損失也沒有,但在整體財稅表現將有完 全不一樣的結果。 
   2. 如果境外控股公司是由臺灣個人公司投資的話,根據臺灣現有的稅法規定,海外資産或利得,除遺 産稅外,彙回國內時,全部不用課稅,此因個人在臺灣稅務爲屬地主義,公司法人則爲全球性課徵的屬人主義。 
   3. 藉由帳面上的價格調整,避免重復課稅或高稅,尤其是在交易/投資二國間的租稅協定(如:中新 兩國避免雙重課稅協定,荷蘭-美國之租稅協定...等),將會是重要之考量因素。 
   4. 運用價格移轉減輕關稅之負擔,以提高在當地市場的競爭力。 
   5. 利用租賃、勞務提供、專利、技術、特許權使用等之公平市價難以確定者,由關係企業相互訂價, 以規劃企業整體之稅賦負擔。臺灣企業在利用境外公司操作三角貿易時應注意的原則如下:
        ●必須把資産如應收帳款留在強勢貨幣,把負債如應付帳款留在弱勢貨幣,將利潤留在低稅率區(零 稅率區),此可利用境外公司達成。  
        ●因爲國外的銀行授信取得不易,應善用買賣方與各銀行授信關係,並撥轉關係企業間的授信額 度,以相互支援。  
        ●靈活運用各種貿易型態,配合境外公司的運用以獲取最大利益。  
        ●如利用境外公司名義接受國外買主的訂單、信用狀或以境外公司爲國外匯入匯款的收款人,再以 轉讓L/C或另下訂單,以記帳方式向供應商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