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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匯局:支援境內商品期貨市場開放和交易便利 2015-07-31

日期:2015-07-31來源:中國外匯網

  外匯局7月31日發佈通知,明確境外投資者參與境內商品期貨交易外匯管理政策,簡化交易涉及的帳戶開立、資金匯兌以及數據包送等要求,便利市場操作,自8月1日起實施。

外匯局發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5]35號),自8月1日起實施。

  為規範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外匯管理,外匯局7月31日發佈通知,明確境外投資者參與境內商品期貨交易外匯管理政策,簡化交易涉及的帳戶開立、資金匯兌以及數據包送等要求,便利市場操作。此前,證監會發文(證監會令第116號),允許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並確定原油期貨為我國首個境內特定品種。

  《通知》明確外匯局負責對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境內期貨交易所、會員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所涉外匯帳戶開立和使用、資金收付及匯兌等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

  《通知》解釋境外交易者是指從事期貨交易並承擔交易結果,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依法擁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經紀機構是指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具有所在國(地區)期貨監管機構認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資金和交易指令並以自己名義為交易者進行期貨交易資質的金融機構。境內特定品種由中國證監會確定並公佈。

  《通知》明確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可以外匯或人民幣形式匯入資金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各交易主體外匯帳戶管理要求,實行專戶管理,資金封閉運行,降低交易風險。境外投資者用於期貨交易資金不佔用銀行短期外債指標,便利相關資金運用。同時,境外投資者可根據期貨交易保證金、盈虧結算等實際需求直接在開戶行辦理結購匯,結購匯後資金可以直接劃轉,便利資金匯兌。期貨交易涉外收支以及有關交易數據統一由開戶銀行、交易所通過系統報送,簡化數據包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