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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汇局:支援境内商品期货市场开放和交易便利 2015-07-31

日期:2015-07-31来源:中国外汇网

  外汇局7月31日发布通知,明确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商品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政策,简化交易涉及的帐户开立、资金汇兑以及数据包送等要求,便利市场操作,自8月1日起实施。

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自8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外汇局7月31日发布通知,明确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商品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政策,简化交易涉及的帐户开立、资金汇兑以及数据包送等要求,便利市场操作。此前,证监会发文(证监会令第116号),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并确定原油期货为我国首个境内特定品种。

  《通知》明确外汇局负责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境内期货交易所、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所涉外汇帐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通知》解释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公布。

  《通知》明确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入资金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各交易主体外汇帐户管理要求,实行专户管理,资金封闭运行,降低交易风险。境外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指标,便利相关资金运用。同时,境外投资者可根据期货交易保证金、盈亏结算等实际需求直接在开户行办理结购汇,结购汇后资金可以直接划转,便利资金汇兑。期货交易涉外收支以及有关交易数据统一由开户银行、交易所通过系统报送,简化数据包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