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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6 買賣同一輛汽車繳納的印花稅卻不一樣,為什麽? 2016-08-15

【案例】

  某企業2012年度從4S店購買了一輛價值80萬元的汽車,并簽訂了汽車購銷合同,按萬分之三稅率計貼印花稅。今年3月,該企業因車輛使用率較低,以63萬的價格轉讓給另外一家公司,該企業還是按萬分之三的稅率在汽車轉讓合同上計貼印花稅。稅務人員得知后向企業指出,汽車轉讓合同應按萬分之五計貼印花稅。

  爲什麽買賣同一輛汽車印花稅適用稅率不一致呢?

【稅法分析】

  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第十問,關於“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範圍如何劃定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分類,從4S店購回汽車,屬於正常商品交易為,按照“購銷合同”(即萬分之三的稅率)計貼印花稅;而簽訂第二份合同時,汽車已在車管所登記上牌,成為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汽車本身由商品變成了財產,所以應該按照“財產轉移書據”(即萬分之五的稅率)計貼印花稅。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