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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6 大陸外資公司,資本金結匯新規初探 2016-08-28

  大陸地區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15年6月1日起實施新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即「19號文」),在總結上海自貿區、蘇州工業園區、深圳前海等地區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在大陸地區全面實施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

 

【案例】

  註冊於台北市的一家從事文化創意與設計服務公司(「台灣母公司」)在上海設立了一家同樣從事文化創意及設計服務的全資子公司(「上海子公司」),並投入註冊資本額500萬美元。現上海子公司擬在蘇州市與一家大陸公司合資成立一家合資公司(「蘇州合資公司」)。因上海子公司剛剛成立,尚無產生足夠利潤用於投資蘇州合資公司。那麼上海子公司能否根據19號文解決投資蘇州合資公司的資金來源呢?

 

【解析】

  19號文公布以前,外資公司註冊資本金結匯受到較為嚴格的管制,即除可在一定數額內結匯為公司備用金外,必須憑合同、發票等證明資金用途的文件方可結匯,而無法用於繳納再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金;同時,結匯後的人民幣資金不能存入該外資公司的自有銀行帳戶,只能直接匯入到交易對方的銀行帳戶中。

 

一、採取負面清單管理

  19號文公布後,最大的變化是外資公司的註冊資本金可以按公司意願結匯,即經主管機關或收款銀行確認外資公司股東出資數額後,股東匯入外資公司帳戶中的外匯資本金可根據該外資公司的實際經營需要在銀行辦理結匯,而無須進一步提供有關證明資金用途的文件作為結匯條件。惟,該外資公司原則上需在結匯銀行開立「結匯待支付帳戶」,用於存放前述按意願結匯所得的人民幣資金,並通過該「結匯待支付帳戶」辦理各類支付手續。

  19號文對外資公司註冊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用途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即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可以在企業經營範圍內遵循真實、自用原則的前提下予以使用,惟(1)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2)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3)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發放人民幣委託貸款(經營範圍許可的除外)、償還企業間借貸(含第三方墊款)以及償還已轉貸予第三方的銀行人民幣貸款;以及(4)非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不得用於支付購買非自用房地產的相關費用等。

  因此,外資公司可將結匯後的註冊資本金直接進行境內再投資。也就是說,本案上海子公司可以將其從台灣母公司獲得的註冊資本金直接投資於蘇州子公司,但投資方式仍受下述規定所限。

  根據19號文的規定,外商投資性公司(註:外商投資性公司是指境外投資者在大陸地區以獨資或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專門從事直接股權投資的公司,其申請條件較一般公司更為嚴苛)以其註冊資本金進行境內再投資時,可以選擇以註冊資本金原幣劃轉至被投資公司,亦可選擇直接結匯為人民幣或將意願結匯所得之結匯待支付帳戶中的人民幣資金劃入被投資公司的銀行帳戶,被投資公司收到結匯為人民幣的投資款後,亦可以自由使用。

  其他非投資性的外資公司則僅可選擇以原幣劃轉至被投資公司或將意願結匯所得之結匯待支付帳戶中的人民幣資金劃入被投資公司的銀行帳戶。

  本案上海子公司僅為從事文化創意及設計服務的公司,不屬於外商投資性公司,因此,再投資時只能選擇後者,即原幣劃轉至蘇州子公司或以意願結匯後的人民幣劃轉至蘇州子公司。

 

二、外匯局仍間接監管

  儘管有上述規定,筆者在協助客戶處理相關問題時,我們注意到,國家外匯管理局仍通過銀行對相關外匯業務操作實施間接監管。因此,銀行在辦理按意願結匯時仍有諸多限制。一般情況下,類似於上海子公司的非投資性公司在按意願結匯時至少需滿足以下條件:

  1.上海子公司的經營範圍中需含有「投資管理」或「投資諮詢」項目,即雖不屬於投資性公司,但經營範圍中需包括「投資」字樣;

  2.上海子公司需有實際經營業務,且其實際經營業務應當與被投資的蘇州子公司所從事的主營業務具有關聯性,不能僅從事股權投資業務,否則銀行往往會要求公司提供相關情況說明,闡述其作為非投資性公司進行境內再投資並非為規避投資性公司之法定條件,以及其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合理性等。

  從上述實務經驗來看,雖然19號文已從法律層面突破外資公司註冊資本金再投資的限制,但實務中因缺少相關詳細指引,銀行在處理此類業務時往往較為謹慎,手續亦相對繁瑣,具體仍需視個案申請及處理情況。因此,本案上海子公司仍需就投資蘇州子公司事宜進一步與銀行溝通協調,以期順利按意願結匯並再投資。

 

 

來源: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