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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大陆外资公司,资本金结汇新规初探 2016-08-28

  大陆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即「19号文」),在总结上海自贸区、苏州工业园区、深圳前海等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大陆地区全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案例】

  注册于台北市的一家从事文化创意与设计服务公司(「台湾母公司」)在上海设立了一家同样从事文化创意及设计服务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子公司」),并投入注册资本额500万美元。现上海子公司拟在苏州市与一家大陆公司合资成立一家合资公司(「苏州合资公司」)。因上海子公司刚刚成立,尚无产生足够利润用于投资苏州合资公司。那么上海子公司能否根据19号文解决投资苏州合资公司的资金来源呢?

 

【解析】

  19号文公布以前,外资公司注册资本金结汇受到较为严格的管制,即除可在一定数额内结汇为公司备用金外,必须凭合同、发票等证明资金用途的文件方可结汇,而无法用于缴纳再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同时,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不能存入该外资公司的自有银行帐户,只能直接汇入到交易对方的银行帐户中。

 

一、采取负面清单管理

  19号文公布后,最大的变化是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按公司意愿结汇,即经主管机关或收款银行确认外资公司股东出资数额后,股东汇入外资公司帐户中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该外资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而无须进一步提供有关证明资金用途的文件作为结汇条件。惟,该外资公司原则上需在结汇银行开立「结汇待支付帐户」,用于存放前述按意愿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结汇待支付帐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19号文对外资公司注册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用途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即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以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的前提下予以使用,惟(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2)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3)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以及(4)非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等。

  因此,外资公司可将结汇后的注册资本金直接进行境内再投资。也就是说,本案上海子公司可以将其从台湾母公司获得的注册资本金直接投资于苏州子公司,但投资方式仍受下述规定所限。

  根据19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注:外商投资性公司是指境外投资者在大陆地区以独资或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专门从事直接股权投资的公司,其申请条件较一般公司更为严苛)以其注册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时,可以选择以注册资本金原币划转至被投资公司,亦可选择直接结汇为人民币或将意愿结汇所得之结汇待支付帐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公司的银行帐户,被投资公司收到结汇为人民币的投资款后,亦可以自由使用。

  其他非投资性的外资公司则仅可选择以原币划转至被投资公司或将意愿结汇所得之结汇待支付帐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公司的银行帐户。

  本案上海子公司仅为从事文化创意及设计服务的公司,不属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因此,再投资时只能选择后者,即原币划转至苏州子公司或以意愿结汇后的人民币划转至苏州子公司。

 

二、外汇局仍间接监管

  尽管有上述规定,笔者在协助客户处理相关问题时,我们注意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仍通过银行对相关外汇业务操作实施间接监管。因此,银行在办理按意愿结汇时仍有诸多限制。一般情况下,类似于上海子公司的非投资性公司在按意愿结汇时至少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上海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需含有「投资管理」或「投资谘询」项目,即虽不属于投资性公司,但经营范围中需包括「投资」字样;

  2.上海子公司需有实际经营业务,且其实际经营业务应当与被投资的苏州子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具有关联性,不能仅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否则银行往往会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情况说明,阐述其作为非投资性公司进行境内再投资并非为规避投资性公司之法定条件,以及其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合理性等。

  从上述实务经验来看,虽然19号文已从法律层面突破外资公司注册资本金再投资的限制,但实务中因缺少相关详细指引,银行在处理此类业务时往往较为谨慎,手续亦相对繁琐,具体仍需视个案申请及处理情况。因此,本案上海子公司仍需就投资苏州子公司事宜进一步与银行沟通协调,以期顺利按意愿结汇并再投资。

 

 

来源: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