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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2 員工退休,公司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2017-02-21

  最近某公司和一名在公司工作了35年的老員工發生了糾紛。究竟什麼糾紛讓他們鬧得不可開交呢?

  公司裡有一名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已經超過35年的老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是就在公司為其辦理退休手續的時候,該員工說要繼續工作,不想退休。他還表示,如果一定要其退休也行,那就把35年的工作年限折算成經濟補償金支付給他。該公司想知道,該員工的說法有依據嗎?公司是否應當滿足他的要求?

 

問題來了

退休老員工想要折算經濟補償金

這事兒究竟可行嗎?

員工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公司能否終止其勞動合同?

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該員工已經在同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超過35年,公司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當法定事由出現時,無論雙方的勞動合同屬於何種類型,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也就是說,本案中當員工出現“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這一條件後,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這種終止不因任何一方是否發出通知,也不因任何一方的意願而改變。又根據法律規定,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應當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所以用人單位也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本案中,該員工的說法是對法律的誤解。

  看到這裡,你是否還是有些疑惑?這是依從哪些法律依據?

  本案是根據以下法律判定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來源:廣東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