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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3 防範“備用信用證”風險 2015-04-24

來源:4月份中國海關雜誌

  【案例一】

  中國A銀行收到一份馬拉西亞B銀行開出的由瑞士C銀行保兌的備用信用證·,金額為600萬美元,受益人為L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干蛇皮。但是查銀行年鑒,並沒有開證行B銀行的資料。之後又收到了瑞士C銀行的保兌函,但是其中兩個簽字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L外貿公司貨物已備妥,急予裝運,唯恐誤了裝船日期。後經過A銀行竭力勸阻,才避免損失的發生。

  【問題分析】

  案例一涉及的是申請人偽造信用證。本案的開證申請人通過編造虛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開證人開出備用信用證,使得受益人的權益根本沒有得到實際有效的保障,將來受益人也不可能通過該備用信用證申請和主張索賠。

  【法律建議】

  案例一中,作為備用信用證開證的受益人要判斷備用信用證的真偽,防止備用信用證的融資欺詐,對此可以採取以下方法識別:A電開備用信用證無密押,或聲稱使用第三家銀行密押,而第三家銀行確認電文沒有加密,或電子備用信用證開頭沒有收到報號、電傳號、結尾沒有回執;B電傳號碼不規範,拼寫書寫錯誤或不規範;C開證人不存在或假借著名開證人開證;D與中國某銀行已建立印押關係,卻使用第三銀行密押;E缺乏必備條款,如價格條款或備用信用證條款前後矛盾;F備用信用證有塗改痕跡,如將過期失效的備用信用證塗改而偽造成另一張備用信用證;G備用信用證的簽字無從核對或備用信用證的附印簽式樣是假冒的;H備用信用證金額巨大,同時有效期短。

  

  【案例二】

  開證銀行D向受益人開立了一份不可撤銷的備用信用證,要求的單據為:

  以D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

  未付款之商業發票的副本;

  受益人授權代表的聲明—證明所附發票已過期至少30天且已向開證申請人要求過付款。

  在該備用信用證到期前5天,申請人通知D銀行:已無任何未結清之發票需付款給受益人,所以D銀行對該備用信用證項下之任何索賠都不應予以支付。但是,就在該證到期前一天,受益人提交下列的單據:

  以D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

  未付款之商業發票副本,該副本發票未加注日期,但列明了交貨的日期在交單15天之內;

  備用信用證所需要的違約聲明。

  D銀行在審核單據後支付了該證項下的款項。

  申請人對此提出異議:

  申請人先前已通知D銀行對受益人已無結清之發票,D銀行不應支付該信用證項下所支取的任何款項;

  銀行本應注意到,儘管備用信用證所要求的違約聲明稱申請人的違約情況存在,但很明顯,發票上的交貨日期表明并無任何金額過期30天;

  發票表明交貨僅在提交單據前15天,受益人本應宣稱已過30天,與事實不符。

  D銀行拒絕了申請人的要求,并聲稱其做法完全符合備用信用證條款。

  【問題分析】

  案例二說明,備用信用證中的單據條款如果對受益人提交單據的類型、形式和內容沒有作出明確的指示或要求,則可能被受益人利用,利用其中的漏洞損害申請人的權益。

  【法律建議】

  對於案例二中的情況,該備用信用證要求的違約聲明只是一份已向申請人要求付款的證明,而沒有進一步要求加列“不僅已向申請人要求付款。”更穩妥的方式則應將要求提交的單據改為:提交超過30天未付款之商業發票的副本。申請人應該在備用信用證嚴格規定受益人出具的證明和單據的格式與內容,防止因條款描述的疏忽而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