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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范“备用信用证”风险 2015-04-24

来源:4月份中国海关杂志

  【案例一】

  中国A银行收到一份马拉西亚B银行开出的由瑞士C银行保兑的备用信用证·,金额为600万美元,受益人为L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是查银行年鉴,并没有开证行B银行的资料。之后又收到了瑞士C银行的保兑函,但是其中两个签字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L外贸公司货物已备妥,急予装运,唯恐误了装船日期。后经过A银行竭力劝阻,才避免损失的发生。

  【问题分析】

  案例一涉及的是申请人伪造信用证。本案的开证申请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开证人开出备用信用证,使得受益人的权益根本没有得到实际有效的保障,将来受益人也不可能通过该备用信用证申请和主张索赔。

  【法律建议】

  案例一中,作为备用信用证开证的受益人要判断备用信用证的真伪,防止备用信用证的融资欺诈,对此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识别:A电开备用信用证无密押,或声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确认电文没有加密,或电子备用信用证开头没有收到报号、电传号、结尾没有回执;B电传号码不规范,拼写书写错误或不规范;C开证人不存在或假借着名开证人开证;D与中国某银行已建立印押关系,却使用第三银行密押;E缺乏必备条款,如价格条款或备用信用证条款前后矛盾;F备用信用证有涂改痕迹,如将过期失效的备用信用证涂改而伪造成另一张备用信用证;G备用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或备用信用证的附印签式样是假冒的;H备用信用证金额巨大,同时有效期短。

  

  【案例二】

  开证银行D向受益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为:

  以D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未付款之商业发票的副本;

  受益人授权代表的声明—证明所附发票已过期至少30天且已向开证申请人要求过付款。

  在该备用信用证到期前5天,申请人通知D银行:已无任何未结清之发票需付款给受益人,所以D银行对该备用信用证项下之任何索赔都不应予以支付。但是,就在该证到期前一天,受益人提交下列的单据:

  以D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未付款之商业发票副本,该副本发票未加注日期,但列明了交货的日期在交单15天之内;

  备用信用证所需要的违约声明。

  D银行在审核单据后支付了该证项下的款项。

  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

  申请人先前已通知D银行对受益人已无结清之发票,D银行不应支付该信用证项下所支取的任何款项;

  银行本应注意到,尽管备用信用证所要求的违约声明称申请人的违约情况存在,但很明显,发票上的交货日期表明并无任何金额过期30天;

  发票表明交货仅在提交单据前15天,受益人本应宣称已过30天,与事实不符。

  D银行拒绝了申请人的要求,并声称其做法完全符合备用信用证条款。

  【问题分析】

  案例二说明,备用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如果对受益人提交单据的类型、形式和内容没有作出明确的指示或要求,则可能被受益人利用,利用其中的漏洞损害申请人的权益。

  【法律建议】

  对于案例二中的情况,该备用信用证要求的违约声明只是一份已向申请人要求付款的证明,而没有进一步要求加列“不仅已向申请人要求付款。”更稳妥的方式则应将要求提交的单据改为:提交超过30天未付款之商业发票的副本。申请人应该在备用信用证严格规定受益人出具的证明和单据的格式与内容,防止因条款描述的疏忽而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