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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3 營改增後,三類資產進項稅額抵扣要分清 2016-11-14

  一般來說,企業的三類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價值較大,使用週期長,納稅人取得及後續管理中可能發生損失或用途改變,對此小編梳理了相關進項稅抵扣問題,以期更好地幫助納稅人理解和操作。

 

取得三類資產不予抵扣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對三類“資產”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情形的規定主要是:(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也就是說,納稅人取得上述三類資產(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除外)的進項稅額,凡專用於(一)所述情形的,其進項稅額一律不予抵扣。發生兼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和上述項目情況的,該進項稅額准予全部抵扣。納稅人購進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較為特殊,不論專用或兼用均可抵扣,其後續用途改變也不涉及進項稅額問題。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中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對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進行了列舉,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路遊戲虛擬道具、功能變數名稱、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不予抵扣後續應轉為可抵的處理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對試點納稅人和原增值稅納稅人發生此類情形均有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淨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在辦理具體納稅申報時,將“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二)第8欄“其他——稅額”項內。要注意不動產進項稅額因分期抵扣的規定,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時,60%部分於改變用途的次月直接填列“其他”項抵扣,40%部分應填入“待抵扣進項稅額”欄,於改變用途的次月起第13個月再轉進“其他”項抵扣。

  營改增納稅人不能認為,原先取得未抵扣的三類資產,伴隨稅制改革可直接計算轉入進項抵扣。這裡不能忽視的一條首要原則是:納稅人抵扣上述進項稅額應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三項資產涉及的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完稅憑證。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帳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已抵扣資產後續有變化須轉出進項

 

  對照上述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規定,只有已抵扣資產發生用途改變及非正常損失情形則不予抵扣。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淨值×適用稅率。

  資產淨值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後的餘額,與計提的減值準備無關。因其原先抵扣時已作價稅分離,此時計算不需再除以“1+適用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對不動產後續發生改變時,可以抵扣、不得抵扣的表述公式與上述計算實質上一致,15號公告同時指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大於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於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並從該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

另外要注意,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於當期全部轉出,其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來源:廣東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