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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營改增後哪些情況不得抵扣進項稅?後續如何處理?不清楚的看過來! 2016-11-15

  營改增後,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情形更加撲朔迷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與進項稅額轉出的關係,也錯綜複雜。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不一定就要轉出,是否要轉出,要看進項稅額有沒有抵扣,要分清進項稅發生的時間與物品轉移的時間差異,在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尤為重要。

 

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處理方法

 

  對於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情況,實務中應該分類進行處理:

 

  1.購入時進項稅額直接計入購貨的成本。

1.某一般納稅人企業,購入一批材料用於不動產在建工程,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為200000元,稅額34000元,該企業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直接計入該批材料的採購成本共234000元。

 

  2.已抵扣進項稅額後改變用途、發生非正常損失、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時,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進項稅額轉出常見方法如下所示:

第一,直接計算進項稅額轉出的方法。適用於外購材料的非正常損失、改變用途等。

 

例2.某一般納稅人企業將數月前外購的一批生產用材料改變用途,用於集體福利。帳面成本10000元,則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10000×17%=1700(元)。

 

第二,還原計算進項稅額轉出的方法。適用於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農產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改變用途等。

 

例3.實木地板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5年10月末,盤庫時發現因管理不善,上月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原木被盜400立方米。該原木購自林場,損失成本29.7萬元(其中運輸費2.7萬元)。則該企業進項稅額應轉出=[(29.7-2.7)÷(1-13%)]×13% + 2.7×11% =4.33(萬元)。

 

第三,比例計算進項稅額轉出的方法,適用於半成品、產成品的非正常損失。

 

例4.某服裝廠為一般納稅人,外購比例為60%,2015年6月因管理不善丟失一批帳面成本20000元的成衣,將非正常損失中的外購比例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其需要轉出的進項稅額=20000×60%×17%=2040(萬元)。

 

第四,比例計算轉出法。據財稅〔2016〕36號檔第二十九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來源:廣東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