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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應對稅務稽查,這13項權利納稅人可以有! 2016-11-17

  我們都知道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於是很多企業總是很被動地接受檢查和處理,其實被查納稅人同時也依法擁有諸多權利,這是維護合法權益的保障,而忽視這些權利,將可能會給企業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損失。

 

  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它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稅務稽查局有權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檢查權力,但同時被查企業也依法享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諸多權利。被查企業完整準確地掌握和理解享有的各項權利,是正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爭取減少各種不必要損失的前提條件,這對被查企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被查企業在接受稅務稽查時,主要有如下權利:

 

 1  有瞭解稅法的權利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瞭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諮詢服務。因此,稅務稽查人員有稅法宣傳的義務,被查企業在接受檢查過程中,有權向稅務稽查人員諮詢有關稅收政策,尤其是針對稅務稽查人員查出認定的涉稅違法事實,被查企業人員更有權詢問相關的法律規定,稅務稽查人員有義務進行解答。

 

 2  有要求保守秘密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稽查人員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保密的範圍是被查企業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稅收違法行為不在保密的範疇。

 

 3  對違反法定程序進行的稅務檢查,有拒絕檢查的權利

 

  稅務檢查人員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如果不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納稅人有權拒絕檢查。並且這種拒絕不會受到行政處罰。

 

 4  有要求有關人員回避檢查的權利

 

  稅務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利害關係或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被查企業有權要求他們回避。被查對象要求稅務稽查人員回避的,或者稅務稽查人員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長依法決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長發現稅務稽查人員有規定回避情形的,應當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長的回避,由所屬稅務局領導依法審查決定。

 

 5  有要求及時退還被調取的會計資料的權利

 

  稅務稽查人員調取帳簿及有關資料時應當填寫《調取帳簿資料通知書》、《調取帳簿資料清單》,並且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整退還。

 

 6  有拒絕違法證據的權利

 

  稅務稽查人員取證過程中,不得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材料;不得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據材料。對這種方法取得的證據可以不予認可。

 

 7  特殊單位有要求提供專用證明的權利

 

  屬於金融、部隊、尖端科學等保密單位的,必須要求稅務稽查人員提供《稅務檢查專用證明》。

 

 8  不依法履行有關手續,有拒絕接受查封扣押的權利

 

  稅務稽查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未能提供相應有效的《查封(扣押)證》、《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的,納稅人可以拒絕接受查封。

 

 9  對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稅務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有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的義務,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10、對符合條件的行政處罰,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稅務機關對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的罰款(含本數),或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做出1萬元以上的罰款(含本數),當事人依法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接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後 3日內向做出處理決定的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稅務機關收到當事人聽證請求後在 15日內舉行聽證。

 

11、有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權利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回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 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並說明理由。

 

12、在納稅和行政處罰上發生爭議,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提起行政訴訟

 

  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覆議。對覆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覆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覆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3、對稅務機關違法給企業造成的損失,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稅務機關使用或損毀扣押的財物、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納稅人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來源:廣東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