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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微企業稅收減免政策有哪些?如何賬務處理? 2016-11-28

  小微企業稅收減免主要涉及增值稅、附徵稅費、企業所得稅,其賬務處理各不相同。

一、增值稅

  現行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57號):自2014年10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繼續執行財稅〔2014〕71號的規定至201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季度銷售額6萬元至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賬務處理:

  《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3]24號)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並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二、附徵稅費

  按照規定,附徵稅費隨同主稅種一併徵收、減免,既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減免,則附徵稅費同時減免。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賬務處理上,不作計提分錄。

 

三、企業所得稅

  現行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賬務處理:

  因為此項減免屬於直接減免,按照實際應納稅額計提、繳納。

 

來源:納稅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