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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黄埔海关关于陆路转关业务启动公路舱单管理系统事宜的通告 2015-05-20

日期:2015-05-20 来源:黄埔海关12360

各运输企业、加工贸易企业、货运代理:

  深圳海关自2015年6月15日起对隶属皇岗海关(关区代码:5301)、文锦渡(关区代码:5320)、沙头角海关(关区代码:5303)进出口公路转关业务启用公路舱单管理系统。为保障系统能够切换后通关顺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2015年6月15日零时为节点,零时后进出上述公路口岸的进出境转关运输车辆必须提前向深圳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具体要求详见《深圳海关关于在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海关公告2014年2号,附件一)。

  二、经深圳口岸经出口转关手续按以下流程办理:

  1.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2。

  2.《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进出境运输方式”项填写公路运输;“航次号”项填写“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项填写公路舱单的“提(运)单号”。

  3.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4.公路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回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5.其他转关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承运进出口转关货物的运输企业、有进出境直通车的加工贸易企业、货运代理请提前向深圳海关各口岸通关科申请办理公路舱单传输人备案手续,向黄埔海关资料分中心申请开通QP系统公路舱单录入许可权(谘询电话:020-82130013)。

  四、操作指南、填制规范和注意事项等详见附件二、三。

  特此通告。

附件

  一:《深圳海关关于在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海关公告2014年2号)

  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7号

  三:中国海关公路舱单应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