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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3 注意!增值稅發票免認證,操作不當也有風險 2016-12-08

  從121日開始,納稅信用C級的一般納稅人繼納稅信用A級和B級的一般納稅人之後,也納入了取消增值稅發票掃描認證的範圍;此外,本次全面推開營改增後尚未進行納稅信用評級的營改增納稅人,在2016121日至2017430日期間也不需進行增值稅發票的認證。這些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取消增值稅發票掃描認證,改為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增值稅發票信息需注意正確操作。

 

政策規定

 

  此前,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優化完善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功能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2號,以下簡稱32號公告)規定,將納稅人確認當月用於抵扣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的最後時限,由當月最後1日延長至次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前2日。20168月底,稅務總局又發佈《關於優化完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功能及系統維護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7號,以下簡稱57號公告),從91日開始,納稅人每日可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確認用於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即將選擇確認抵扣發票信息的時限延長至申報之日,32號公告第一條同時廢止。

 

  納稅人容易將57號公告中的規定理解為可以將次月申報之日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稅額都確認為上月的進項稅額。例如,某符合條件的納稅人10月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5份,後又收到銷售方116日和8日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理解為在1114日辦理10月的納稅申報時,可以將該7份發票上注明的銷項稅額均作為受票方10月的進項稅稅額申報抵扣。

 

  如何正確理解確認發票信息時限的新規,特別是次月申報時所確認抵扣的發票,究竟是開具日期截止至上月底的發票,還是可以將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日之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一起作為上月(申報稅款的所屬月份)的待抵扣發票?

 

  在所有納稅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前都要進行抵扣憑證掃描認證時,規定在月底(當月最後1日)前必須辦理完成待抵扣憑證的認證手續,然後在次月申報期申報抵扣。對納稅信用A級和B級納稅人抵扣的發票取消掃描認證後,改為自行在系統中勾選、確認待抵扣發票信息,但辦理確認手續的時限仍然為當月最後一日,然後在次月申報期申報抵扣。91日開始,又將確認待抵扣發票信息的最長時限從次月申報期截止前2日,延續至申報期截止日。

 

  上述變化中,雖然認證方式或確認時間變化了,但可抵扣的發票物件未變。根據“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的原理,所能勾選認證、確認抵扣信息的用於抵扣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是發票開具日期截止到當月(相對於申報期來說是上月)最後1日的專用發票。因此,不能將在次月確認抵扣發票信息之日前取得的,開票日期為次月的抵扣發票,併入當月的待抵扣發票一併進行勾選、確認。並且系統也對此作出了限制。

 

注意事項

 

  在實際操作中,要及時處理好勾選認證、確認抵扣與納稅申報的關係,對於已確定勾選認證並抵扣的待抵扣發票,要及時確認抵扣和進行納稅申報。因為,一旦完成申報或者至征期結束時仍未完成申報的,系統會自動回退該企業之前已勾選但未確認的發票資料,企業需在下一期重新進行勾選確認。

 

  此外,雖然選擇確認平臺已經與征管系統(非網上申報系統)的申報結果實現了對接,“勾選認證”資料已經優化為即時同步,但掃描認證資料仍是按天同步,因此,建議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尤其是既有勾選認證又有掃描認證的,最遲應在申報期截止前一日完成勾選認證和確認抵扣。

 

  營改增納稅人應及時向主管國稅機關或登錄相關國稅機關的發佈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網頁,查詢本企業的納稅信用級別,關注是否屬於取消增值稅發票掃描認證的範圍內的納稅人。

 

來源:廣東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