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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4 解讀《關於做好2016年度出口退(免)稅申報及收匯工作的公告》 2017-04-05

申報期限

  對於2016年度報關出口(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准)的貨物勞務及服務,出口企業收齊有關憑證後應在2017年4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2017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免)稅申報。

(劃重點:2016年度的出口貨物最遲應在2017年4月18日前申報。)

 

注意事項

01及時開具證明

  委託出口的貨物,受託方須在2017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並將其及時轉交委託方,逾期的,受託方不得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02無法預申報 應報備期限

  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業出口的貨物勞務及服務申報退(免)稅的憑證仍沒有對應管理部門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比對不符,無法完成預申報的,企業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至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第四條規定的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企業報送的退(免)稅憑證資料齊全,且《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及其電子資料與憑證內容一致的,企業退(免)稅正式申報時間可不受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限制。

 

03未收齊單證 應申請延期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發生的真實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因發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款所列情形造成未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應在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供相關舉證材料,經審批出口退(免)稅的國稅機關核准後,可延期申報。

 

04及時收匯

出口企業2016年度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及服務,須在2017年4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並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1號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

 

  未在2017年4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五條所列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對由於30號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匯或不能在2017年4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企業應按照該公告第五條規定,在2017年4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及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視同收匯處理。

 

沒及時申報怎麼辦?

01未及時報送憑證的

  對未按上述規定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退(免)稅憑證資料及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的,企業在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後不得進行退(免)稅申報,出口企業應在2017年5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2017年5月15日前),自行作免稅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

 

02未及時免稅申報的

  對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免稅申報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的,出口企業應在2017年6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2017年6月15日前)視同內銷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來源:東莞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