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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海关热线问答 2016-06-08

海关热线问答

日期:2016-06-08 来源:海关总署

企业管理及统计

Q1我司的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企业,近期我司海关编码发生了变更,其他不变,请问企业信用等级会发生变化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更的,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继续适用。你司只是海关编码变更,其他不变,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继续适用,你司仍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

 

Q2我们是一家报关企业,请问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对注册资本有要求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八条规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②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③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④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⑤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以上条件并未对注册资本有要求,你司可根据上述条件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手续。

 

Q3请问海关会对我司报关差错予以记录吗,如果认为记录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覆核吗,怎么申请覆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海关对报关单位办理海关业务中出现的报关差错予以记录,并且公布记录情况的查询方式。报关单位对报关差错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日内向记录海关以书面方式申请覆核。海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覆核,对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你司可根据上述文件作为参考依据。

 

关税及贸易管制

Q1我司从韩国进口一批货物,突然发现原产地证书被盗,该原产地证书正本还未使用,请问遇到此类情况,我司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该证书有效期内要求货物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韩国授权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副本。新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日期____)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其有效期与正本相同。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你司可参考上述文件了解。

 

Q2我司进口一票货物,填报新报关单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用确认”这项栏目,想了解一下特许权使用费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智慧财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着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Q3我司今年4月有批进口货物结关后,因货物品质原因,于6月原状退货复运出境,请问该批货物已缴的关税能否退还,若可以退还,需向海关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退税申请书》;②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③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④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因此,如你司符合上述规定,可携带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退税。

Q4我司有票出境维修的货物,申报时电子退单显示的是需要“3”证,也就是《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想问一下维修物品出境也需要提供吗?如果需要应当如何办理?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9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依据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规,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授权管理目录》,并作为本办法的附件另行公布。第五条,对《管理目录》内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以任何贸易方式出口到任何国家(地区),均应按规定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领取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并在向海关申报时主动出示,海关凭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海关有权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敏感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商务部申办出口许可或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出口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依据上述规定,你司出境货物如果是属于《管理目录》范围里的,是需要领取《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请按照上述要求办理。

 

监管通关与行邮

Q1我司是常州的一家进出口企业,在填制新版报关单时,请问价格影响确认这一栏如何填报?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第四十四规定,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存在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纳税义务人如不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对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①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②按照《审价办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③按照《审价办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2我司是新注册的企业,第一次办理进口业务,请问进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①合同;②发票;③装箱清单;④载货清单(舱单);⑤提(运)单;⑥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定;⑦进出口许可证件;⑧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资料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海关应当留存进出口许可证件的正本,其余单证可以留存副本或影本。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3我司进口了一批货物已向海关申报过,但海关要求我司进行补充申报,请问哪些情况需要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4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①海关对申报时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等内容进行审核时,为确定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对申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审核时,为确定货物原产地准确性,要求收发货人提交原产地证书,并进行补充申报的。②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和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4我司在填制新版报关单时,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这一栏不知如何填报?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出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智慧财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着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如果进出口行为中买方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加工贸易监管

Q1我司是综保区内企业,需要将一批货物拉到区外做检测,请问是否货物运回时可以加个外包装?

根据海关相关文件规定,特殊区域内企业可将货物运至境内(区外)检测,检测完毕运回特殊区域的货物应与原出区货物一致。按照上述规定,你司货物运回区内时应与原出区货物一致。

Q2我司近期由于资金紧缺,急需向银行抵押一批保税料件申请贷款,请问向海关申请时是否可以不提供相关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规定,企业申请将保税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

Q3我司有本手册的台账保证金采用的是光大银行提供的税款保付保函的方式,请问马上这本手册核销结案后,保函需要做什么处理?

根据《新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公司开展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1号)规定, 如该笔台帐保证金帐户采用的是税款保付保函方式,则税款保付保函在核销结案后自动失效。

Q4我司有部分剩余料件想要结转到另一本手册,请问手续怎么办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规定,经营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①经营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的材料;②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③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经营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凭以办理通关手续。你司需要按照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向海关申报。

 

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