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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補充醫療保險真的都可以限額扣除? 2016-12-19

 補充醫療保險的稅前扣除

  通常意義上理解,補充醫療保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

 

  一般來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另外,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也明確,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但是,事實上,補充醫療保險在很多企業中並非都是一種類型的。由於稅法對於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並沒有定性規定,所以很多企業可能會將所有為員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之外的保險理所當然的歸類到補充醫療保險當中。下面我們分析一下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

 

  補充醫療保險是相對於基本醫療保險而言的一個概念。它是指為滿足基本醫療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障範圍之外的醫療保障需求,而建立的補充性醫療保障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不同,補充醫療保險不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而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補充醫療保險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由某一行業組織按照保險的原則籌集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自行管理的自保形式;另一種是由商業保險公司來操作管理的商保形式。

 

  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商業保險關係是由當事人自願締結的合同關係,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商業保險可以解決人們意外傷害、終身壽險、定期壽險、普通醫療、重大疾病、子女教育、退休養老、投資理財等需求。

 

  從上面兩者的內容,可以看出兩者的區別:補充醫療保險可能是一種商業保險,也可能不是商業保險。商業保險可能是一種補充醫療保險,也可能不是補充醫療保險。它們存在一種交叉的關係,它們的交叉內容就是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即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既是一種商業保險,也是一種補充醫療保險,除此以外,其他的商業保險均不是補充醫療保險,其他的補充醫療保險也均不是商業保險。

 

  筆者諮詢了上海某區企業所得稅科的口徑,其指出交到社保的補充醫療保險方可符合政策,也就是說,企業為員工補充醫療保險並非全部都可以按照政策在所得稅前扣除,在此提醒注意。

 

 

 來源:納稅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