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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稅務熱點問答 2016-06-23

 

1營改增後,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有何變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8號)規定:“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10〕18號文件印發)第七條第一項第1目規定的計算公式修改為:

    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文件印發)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計算公式修改為:

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0號)附件6第七條第13項的計算公式修改為:

    換算的收入額=經費支出總額÷(1-核定利潤率)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企業當年實際發生費用,未能及時取得該費用的有效憑證,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六、關於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帳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3、軟體、積體電路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如何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規定:“九、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從企業的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餘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43號)規定:“三、軟件企業的獲利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第一個應納稅所得額大於零的納稅年度,包括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徵收方式的納稅年度。

  軟件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不得因中間發生虧損或其他原因而間斷。

  ……

  六、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