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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3 12月起留抵稅額申報口徑有調整!如何填報看這裡 2016-12-19

  從12月1日起,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用營改增前的留抵稅額抵扣其所有增值稅銷項稅額了。這是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的《關於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留抵稅額申報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5號)帶來的利好消息。

 

政策解析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後產生的不足抵扣部分即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進行核算。留抵稅額可以用作下期抵扣進項稅額、抵減欠繳稅款等。

 

  從2012年上海開始啟動部分行業營改增試點時起,至2014年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改增試點,相關政策均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在2016年5月1日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時,繼而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之所以這樣規定,這主要是涉及增值稅的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分成問題。增值稅為中央地方共用稅,營改增前的增值稅是按中央國庫75%、地方國庫25%的比例分配,對於營改增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前幾次的規定均是試點期間收入歸屬保持不變,原歸屬地方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包括滯納金、罰款)後仍全部歸屬地方。因此,如果允許原增值稅納稅人的留抵稅款抵扣營改增後增值稅銷項稅額,勢必會影響營改增增值稅的實際繳庫稅額,所以,此前規定納稅人營改增前的留抵稅額只能抵扣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銷項稅額;不得與營改增後銷售應稅服務(含本次全面推開營改增後銷售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混淆一起從營改增應稅行為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隨著今年國務院《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執行,2016年5月1日後,以2014年為基數核定中央返還和地方上繳基數,所有行業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均納入中央和地方共用範圍,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配比例調整為中央分享增值稅的50%,地方按稅收繳納地分享增值稅的50%,解決原增值稅納稅人營改增前的留抵稅額不能抵扣營改增增值稅銷項稅額這一問題的時機也就成熟了。

 

  按照75號公告,申報表主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中有餘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12月1日起,將餘額一次性轉入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中。這也就意味著,原增值稅納稅人營改增前的留抵稅額可以抵扣營改增應稅行為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而不再只限於掛賬留抵、逐月抵扣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銷項稅額了。

 

實例分析

 

  甲公司2016年4月期末留抵稅額200萬元,5月份銷售貨物產生銷項稅額600萬元,銷售營改增試點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產生銷項稅額400萬元,當月新增可抵扣的進項稅額900萬元。按當時的納稅申報規則計算甲公司5月應納稅額為40萬元,“期末留抵稅額”本年累計餘額為140萬元。

 

【解析】

 

  1.本月不考慮留抵稅額時的應納稅額=600+400-900=100(萬元);

 

  2.屬於應稅服務的應納稅額為40萬元;

 

  3.屬於銷售應稅貨物的應納稅額為60萬元;

 

  4.本月銷售應稅貨物的實際應納稅額=60-200=-140(萬元),即為0元;

 

5.留待下期抵扣的留抵稅額為140萬元。

 

  甲公司11月份銷售貨物產生銷項稅額200萬元,銷售營改增試點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產生銷項稅額300萬元,當月新增可抵扣的進項稅額380萬元。另據甲公司稅款所屬期10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顯示,“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的“本年累計”欄次中留抵稅額金額為90萬元。

 

【解析】

 

  1.按原申報規則計算稅款所屬期11月份的應納稅額為72萬元,“期末留抵稅額”“本年累計”欄次的餘額為42萬元:

 

  (1)本月不考慮留抵稅額時的應納稅額=200+300-380=120(萬元);

 

  (2)屬於應稅服務的應納稅額為72萬元;

 

  (3)屬於銷售應稅貨物的應納稅額為48萬元;

 

  (4)本月銷售應稅貨物的實際應納稅額=48-90=-42(萬元);

 

  (5)留待下期抵扣的留抵稅額為42萬元。

 

具體數見表一

  2.按75號公告確定的新申報規則計算稅款所屬期11月份的應納稅額為30萬元,“期末留抵稅額”本年累計餘額為0元:

 

  (1)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先將上期“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欄次中的餘額90萬元一次性轉入“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欄次中。

 

  (2)計算出本期應納稅額為30萬元:100+400-380-90=30(萬元);

 

  (3)納稅申報表“期末留抵稅額”“本年累計”欄次的金額為0元。同時,該欄次和“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欄次,自12月1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填報資料。

 

具體數見表二

  從以上案例分析可見,按照按75號公告確定的新申報規則,納稅人不但當期應納稅額較原規則要少,而且還將留抵稅額全部抵扣完畢。

 

 

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