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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14 稅務熱點問答 2016-06-28

 

1.工廠職工食堂日常伙食費支出沒有發票,財務只有白條入帳,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需要取得有效憑證。白條(收據)不屬於有效憑證,對於境內發生的貨物與勞務交易行為,應取得發票進行稅前扣除。

 

2司在14年購置了節能節水設備,現在是否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

  企業購置的節能節水設備若符合《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範圍,可在購置並實際使用的當年度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但若企業當年應納稅額足以抵免的,不能向以後年度結轉。具體可諮詢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您司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3.根據財稅[2015]78號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企業符合本通知條件,經過申請後,享受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稅的稅收優惠,該筆退回的增值稅是否該納入企業的當年的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還是該筆財政性資金屬於不徵稅收入,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有什麼文件供參考作為依據?

  (一)根據財稅[2008]15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均屬於財政性資金。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適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根據財稅[2011]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一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4.已預提的費用,在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未支出或下下年度仍未支出,該筆預提費用可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不能稅前扣除,該項規定從何時開始執行的?

  2008年起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其成本費用的扣除以實際發生為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除有文件明確規定可在稅前扣除的預提費用外,其他預提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5司因擴大生產需將租來的廠房裝修,裝修費自己公司承擔。5月營改增後,取得的裝修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否抵扣?如果是公司全部銷售為因內轉廠(免稅)呢?另用於生產經營的電信和行動電話費、酒店住宿費、餐飲費取得增值稅發票是否都可抵扣?

  接受建築服務並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用於免征增值稅項目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接受電信服務、住宿服務,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接受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6.一、員工因公出差,住宿費及交際費(餐飲&KTV)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二、公司車輛(小汽車&貨車)保養維修,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三、公司員工餐廳伙食費,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四、修葺廠房地板、門窗及水電等工程,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接受住宿服務,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接受餐飲服務、娛樂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二)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汽車的維修保養費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三)接受餐飲服務、用於職工福利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四)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建築服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7. 個人繳付的年金能否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