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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國企業繳納保險費用的稅前扣除 2017-03-27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企業在日常經營中購買的包括各種責任險、財產險、投資人和職工個人險等。其中最基本的社會保險現在通常說的是“五險”,即: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目前,部分城市試點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點。

  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社保政策規定的,任何用人單位都應該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具有基本保障性、國家強制性、互助互濟性、社會福利性等性質。企業購買的除社會保險外,還有一種保險-商業保險。商業保險的性質有商業的盈利性。企業購買保險,其最終的受益對象有個人、有企業。那麼,企業承擔的保險費用是否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本文結合現行政策梳理如下:

 

一、因公出差支付的交通保險允許稅前扣除

  常見的企業因公出差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有隨票按次購買和按年統一購買兩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的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准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國家有關特殊工種的保險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36條的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允許稅前扣除。特殊工種人身安全保險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根據《建築法》第48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根據《煤炭法》第44條規定,煤礦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根據《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規定,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綜合所述符合國家規定,特定行業所必需支付的商業保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向投資者或職工個人購買的商業保險費除特殊工種和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6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因此,除了上述可以稅前扣除的商業保險以外,為全體員工購買的其他商業保險,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即使計入福利費、工資並為員工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也不能稅前扣除,需要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增處理。

 

四、依法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允許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准予扣除。根據上述規定,只有按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五險”才能在稅前扣除,沒有上繳至國家主管部門的“五險”,如以現金形式發放給職工個人的社會保險不得在稅前扣除。以現金形式發放給職工個人的社會保險,可以視同支付給任職或受雇員工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

 

五、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按比例稅前扣除

  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是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政府以政策指導和政策優惠為導向,用工單位和員工共同出資,以資金積累和運作增值為主要特徵,以提高出資單位員工的養老待遇為主要特點的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業為部分員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應將全體職工合理的年均工資乘以參保人數之積,作為計算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稅前扣除的基數,並按照稅收規定的標準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的列支範圍。因此,企業依照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在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列支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的,一方面,企業可以在稅收規定的標準內調減當期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照稅收規定稅前扣除;另一方面,企業可將實際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標準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未通過應付福利費核算的,應按稅收規定的標準予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六、企業參加財產保險允許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6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提到:……企業參加的財產保險,是以企業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又可具體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企業參加財產保險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或者分散其財產可能存在的損失,從某種意義上說,增加了企業可能的經濟利益,所以,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所發生的保險費支出,是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真實性原則,應准予扣除。

 

七、企業的雇主責任保險費支出的稅前扣除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雇主責任險是以企業對其所雇用的員工在受雇期間從事相關工作時,因意外事故或患職業病導致傷殘、死亡或其他損失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實踐中,對於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費支出能否稅前扣除的問題,業界意見不一。有人認為可以稅前扣除,有人則認為不能。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財產保險是商業保險的一種。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6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6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由於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並未明確“其他商業保險”和特殊工種的範圍或參照執行的文件,根據這一條款的規定,基本上所有的商業保險費支出都不得稅前扣除。表面上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36條和第46條規定似乎存在衝突。其實上述兩條規定並不衝突。第36條是關於企業為其投資者和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和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的扣除規定,投保人是企業,但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是企業投資者和職工。第46條的規定則完全不同,它所指的財產保險,是以企業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企業參加財產保險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或分散其財產可能存在的損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是企業自己。因此,雖都是企業投保的商業保險,但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是完全不同的,因而兩條規定並不衝突。因此,雇主責任險是企業以將來可能存在的對雇員的賠償責任為標的所投保的保險,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是企業而不是職工或投資者,屬於企業為自己購買的財產保險,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6條的規定,相應的保險費支出應允許稅前扣除。

 

八、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允許稅前扣除

  為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現行政策即《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在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投保存款保險。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1.6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准予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為保費基數乘以存款保險費率,不包括存款保險保費滯納金。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九、外企為境內員工支付的境外保險費不允許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01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有關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的要求,或者作為企業內部福利或獎勵制度,直接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含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雇員)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商業人身保險費和境外社會保險費,如向境外社會保險機構和商業保險機構支付的失業保險費、退休金、儲蓄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該境外保險費作為支付給雇員的工資、薪金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