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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又到年底,備戰2016匯算清繳要留意8項新出臺政策 2016-12-20

\\ 匯算清繳 //

  2016年即將結束,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又要來臨。對於企業而言,要做好匯算清繳,當年新出臺的政策需要特別注意。那麼,2016年出臺的哪些政策法規會對即將到來的匯算清繳產生影響,企業又該如何應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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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範圍擴大

  2015年12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進一步明確了政策執行口徑及稅收征管問題。該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此次政策調整,放寬了研發活動適用範圍,除原有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外,將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試製產品檢驗費、專家諮詢費等納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範圍。並且,企業在現有會計科目基礎上,按照研發支出科目設置輔助賬,企業的核算管理更為簡便。

 

  此外,調整後的程序將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簡化為事後備案管理,有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即可。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放寬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修訂後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

 

  新的管理辦法加大了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細化明確了認定條件的指標;修訂了技術領域內容。研發費用方面,對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含)以下的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占比從不低於6%改為不低於5%。認定條件方面,增加了兩條要求:即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企業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品質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同時,新辦法調整了認定條件中對智慧財產權的要求,取消了近3年內獲得智慧財產權的限制和5年以上獨佔許可獲得智慧財產權的方式。調整了科技人員占比指標,將‘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調整為‘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3.公益股權捐贈扣除辦法明確

  2016年4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明確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取得成本以及開具捐贈票據等問題。

 

  該公告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並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後,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4.預付卡按實際支出稅前扣除

  2016年8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公告》規定,售卡方銷售預付卡時不繳納增值稅,不得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對開具項目進行詳細規範。

 

5.股權激勵行權可以遞延納稅

  2016年9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再度完善了鼓勵科技成果轉化、激發創新活力的稅收政策。

 

  此次稅收政策的調整主要體現在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兩個方面。對非上市公司符合條件的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權獎勵,由分別按“工資薪金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兩個環節徵稅,合併為只在一個環節徵稅,即納稅人在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獲得股票獎勵時暫不徵稅,待今後該股權轉讓時一次性徵稅,以解決在行權等環節納稅現金流不足問題。

 

  同時,調整增加了遞延納稅的選擇。企業或個人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6.存款保險保費可以稅前扣除

  2016年10月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通知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繳納的存款保險保費,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其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需要注意,該政策追溯到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7.企業職工因公出差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准予稅前扣除

  2016年12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明確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准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企業發生資產移送他人,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的,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2016年12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明確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來源:廣東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