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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注意!營改增企業需關注滯留票涉稅風險 2016-12-20

  某餐飲公司2015年應稅營業額800余萬元,2016年5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前,很少有人索要發票,少記收入就能少繳稅。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因多了一道進項稅抵扣環節,少繳稅沒那麼容易。但該公司進行“籌畫”,同時少記銷項和進項,10多份6萬餘元稅額的進項發票未認證抵扣,成為滯留票,發票聯也未作賬務處理,少記銷售收入。稅務機關發現並檢查後責成該公司補繳增值稅7萬餘元,並處以罰款及相應的滯納金。

 

  滯留票是指銷售方已開出,並抄稅報稅,而購貨方沒進行認證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滯留票產生有以下情形:一是採取購進商品貨物(或應稅服務)和銷售商品貨物(或應稅服務)不入帳的手段偷逃稅,取得的進項發票不認證抵扣,形成滯留票;二是取得進項專用發票不慎丟失,致使進項發票超期未認證,形成滯留票;三是由於專用發票開具錯誤,購貨方退回發票,銷貨方先開具一張與原發票內容一致的紅字專用發票沖銷,然後再開具一張正確的專用發票給購貨方,最初開具的錯誤發票雖然被紅字發票沖銷,然而這張專用發票超過時間不能認證,形成滯留票;四是銷售方已開具專用發票但因合同糾紛不予交付,造成購貨方超期未認證,形成滯留發票等。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抵扣憑證,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除了特別規定之外,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為避免出現滯留票,納稅人應加強學習,增強法律意識,採取有效措施防範涉稅風險。對不屬於進項抵扣範圍的,應根據情況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者先認證後轉出;若遭遇不可抗力、經濟糾紛等情況應及時上報主管稅務機關,避免涉稅風險產生。對於其他原因產生的滯留票,應按規定和程式處理。

 

 

來源:廣東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