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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14 海關熱線問答 2016-07-11

企業管理及統計

Q1.司是在海關辦理過註冊登記的企業,請問我司的信用信息會被公示嗎?在哪裡查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5號)第七條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81號)第二條規定,海關應當在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通過“中國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網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向社會公示在海關註冊登記企業的信用信息。企業可登陸上述網址查詢本企業的信用信息。

 

Q2.請問什麼情況下海關會登出企業的註冊登記許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21號)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依法註銷註冊登記許可:①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②報關企業依法終止的;③註冊登記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註冊登記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④由於不可抗力導致註冊登記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註冊登記許可的其他情形。海關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註銷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的,應當同時註銷該報關企業設立的所有分支機搆。

 

Q3.公司如果被認定為失信企業,海關管理措施上會有什麼變化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5號)第十八條規定,失信企業適用海關下列管理原則和措施:①較高進出口貨物查驗率;②進出口貨物單證重點審核; ③加工貿易等環節實施重點監管;④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管理原則和措施。企業可參考上述文件瞭解。

 

關稅及貿易管制

Q1.司是一家進出口貿易公司,將從韓國進口中韓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的貨物,想瞭解一下海關對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報關單填制有什麼要求?

  根據《關於中韓自貿協定原產地電子聯網及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2016年第39號)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須按照以下要求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①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原產地證書編號”。在“單證對應關係表”中填寫進口報關單申報商品與原產地證書商品之間的對應關係。報關單商品序號與原產地證書項目編號應當一一對應。同一批次項下享受和不享受《協定》協定稅率的商品可以在同一份報關單中申報,但是不享受協定稅率商品的序號不能填寫在“單證對應關係表”中。“單證對應關係表”填寫示例見附件。②進口報關單上申報的原產地證書編號與原產地證書所載編號一致。③進口報關單上申報商品的成交計量單位與原產地證書上對應商品的計量單位一致。④進口報關單上申報商品的數量不能大於原產地證書上對應商品的數量。⑤進口報關單上的申報日期應當在原產地證書的有效期內。⑥原產地證書所列的所有商品應當為同一批次貨物。因此,企業應該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填制相關報關單。

 

Q2.司的減免稅設備已經過了海關監管期限,請問我司需不需要到海關申請解除監管的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第四十二條規定,減免稅貨物海關監管年限屆滿的,自動解除監管。減免稅申請人需要海關出具解除監管證明的,可以自辦結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等相關手續之日或者自海關監管年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向主管海關申請領取解除監管證明。海關審核同意後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解除監管證明》。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規定,減免稅貨物海關監管年限屆滿的,自動解除監管。如果企業需要海關出具解除監管證明的,可以自辦結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等相關手續之日或者自海關監管年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向主管海關申請領取解除監管證明。海關審核同意後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解除監管證明》。

 

Q3.司租賃進口一批貨物,租金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給國外客戶的,想瞭解一下海關是如何徵稅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三十七條規定,租賃進口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至租賃結束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分期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申報租賃貨物進口時,按照第一期應當支付的租金辦理納稅手續,繳納相應稅款;在其後分期支付租金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應當不遲於每次支付租金後的第15日。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納稅的,海關按照納稅義務人每次支付租金後第15日該貨物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徵收相應稅款,並自本款規定的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監管通關與行郵

Q1.公司進口了一批貨物,還未向海關申報,因不確定外方發來的貨物的規格和型號是否準確,請問可以向海關提出查看貨物、提取貨樣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03號)第十三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向海關申報前,因確定貨物的品名、規格、型號、歸類等原因,可以向海關提出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的書面申請。海關審核同意的,派員到場實際監管。查看貨物或提取貨樣時,海關開具取樣記錄和取樣清單;提取貨樣的貨物涉及動植物及產品以及其他須依法提供檢疫證明的,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在取得主管部門簽發的書面批准證明後提取。提取貨樣後,到場監管的海關關員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在取樣記錄和取樣清單上簽字確認。企業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Q2.司是一家新成立的進出口企業,我司在填制新報關單時,其中申報日期一欄應該如何填?

  根據海關總署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0號)中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第六條規定,申報日期指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申報資料的日期。以電子數據包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電腦系統接受申報資料時記錄的日期。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接受紙質報關單並對報關單進行登記處理的日期。申報日期為8位元數位,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本欄目在申報時免予填報。企業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Q3.公司進口了一批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的用於國內社會公益福利方面的物資,因特殊情況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申報,請問海關可以減免我司的滯報金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8號)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貨物收貨人可以向海關申請減免滯報金:①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貿易管理規定變更,要求收貨人補充辦理有關手續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延遲簽發許可證件,導致進口貨物產生滯報的;②產生滯報的進口貨物屬於政府間或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捐贈用於救災、社會公益福利等方面的進口物資或其他特殊貨物的;③因不可抗力導致收貨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從而產生滯報的;④因海關及相關執法部門工作原因致使收貨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從而產生滯報的;⑤其他特殊情況經海關批准的。企業若符合上述文件規定,可以向海關申請減免滯報金的。企業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Q4.司有一批暫時出境貨物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複運進境,請問我司是否可以向海關申請延長進境期限?

  根據《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12號)第七條規定,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複運出境或者複運進境。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直屬海關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屆滿應當複運出境、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手續。國家重點工程、國家科研項目使用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以及參加展期在24個月以上展覽會的展覽品,在18個月延長期屆滿後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企業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加工貿易

Q1.特殊監管區之間區間結轉的貨物如果辦理集中申報有沒有時間上的要求?

  根據《關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間保稅貨物結轉管理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83號)第十一條規定,轉出、轉入企業每次實際發貨、收貨後,應當在每次實際發貨、收貨之日起30日內在各自主管海關按照先報進、後報出的順序辦結集中報關手續,轉出與轉入報關資料應對碰一致。集中報關手續不得跨年度辦理。請按照上述規定辦理集中報關手續。

 

Q2.剛放行的深加工結轉報關單,因為報關員疏忽有個數據包錯了,可以刪單重報嗎?

  根據《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21號)第五條規定,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撤銷或者修改深加工結轉報關單;對已放行的深加工結轉報關單,不能修改,只能撤銷。按照企業所述情況不能撤銷報關單。

 

Q3.司申報的保稅料件單耗超出單耗標準了,請問核銷時海關會怎樣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55號)第十一條規定,申報的單耗超出單耗標準的,海關按照單耗標準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對保稅料件進行核銷。海關按照上述規定進行核銷。

 

Q4.司是聯網監管企業,近期要對庫存做盤點,需要向海關報備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企業聯網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50號)第十五條規定,聯網企業實施盤點前,應當告知海關;海關可以結合企業盤點實施核查核銷。請在庫存盤點前告知海關。

 

來源: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