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標題 | 發佈日期 |
---|---|---|
3 | 企業處置固定資產,如何匹配稅率開具發票? | 2016-12-21 |
企業處理固定資產,首先必須確定,其處置價值不是固定資產淨值,而是實際交易價值;其次,企業處置固定資產,可以自行在稅控系統裡開具發票,與經營範圍無關。
企業處置固定資產時,如何匹配稅率?如何開具發票?
一、小規模納稅人
1.1小規模納稅人處理固定資產,可以適用3%的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但只能開具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參考文件:財稅【2008】170號文,財稅【2009】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修正徵收率);
1.2小規模納稅人處理固定資產,可以適用3%的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如果放棄稅收優惠,可以開具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3%的專用發票;
參考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二、一般納稅人
2.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一般納稅人銷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簡易辦法依3%的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開具3%的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2.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開具3%的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2.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開具3%的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參考文件:《增值稅暫行條例》,財稅【2008】170號文,財稅【2009】9號文、國稅函【2009】90號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文(修正徵收率);
2.4一般納稅人銷售小規模期間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3%的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開具3%的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2.5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3%的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開具3%的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參考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號文;
2.6以上5種情況,一般納稅人處置固定資產,採取簡易徵收計稅方法而又放棄稅收優惠的,可以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參考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文;
2.7除了以上6種情況,一般納稅人銷售固定資產,無論是否抵扣過進項稅額,在處置固定資產時,都要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稅金,可以開具匹配適用稅率的普通發票,也可以開具專用發票。
參考文件:財稅【2008】170號文。
企業處置固定資產,基本都包含在以上各種情況內,財務人員應匹配相關規定,準確匹配稅率,正確開具發票。
來源:納稅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