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標題 | 發佈日期 |
---|---|---|
3 | 【實務】業務招待費,稅務檢查之重點 | 2016-12-23 |
臨近年終,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問題是稅務檢查之重點。我們應該注意什麼?
文件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扣除基數
按照稅法規定,其扣除的計算基數為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主表第一行的銷售(營業)收入,具體內容為附表一中的:①主營業務收入,②其他業務收入,③視同銷售收入。包括企業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和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作為收入,列入計算基數。
需注意的是: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不算。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扣除計算基數。
會計處理:
不管是哪一個部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都應該計入管理費用,如果是各部門發生的招待費,不管計入哪個科目,二級科目一定要設置成招待費,因為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有特殊規定,不管是哪一個部門的業務招待費,年終匯算清繳都要進行調整。
按照發生額的60%和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兩者之間取小數原則稅前扣除。
例如:實際支出的業務招待費為40萬元:
那麼實際發生額的60%=40×60%=24(萬元)
年總銷售收入為5000萬元,
那麼銷售收入的5‰=5000×5‰=25(萬元)
因此允許扣除取小數值24萬元。餘下16萬不能稅前扣除要納稅調增。
如果業務招待費為50萬元:
那麼實際發生額的60%=50×60%=30(萬元)
銷售收入的5‰=5000×5‰=25(萬元)
因此允許扣除為25萬元。
稽查重點
業務招待費一定是“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稅務稽查時應提供充足的資料,應能夠提供證明真實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否則不得扣除。
來源:納稅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