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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3 【實務】業務招待費,稅務檢查之重點 2016-12-23

  臨近年終,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問題是稅務檢查之重點。我們應該注意什麼?

  文件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扣除基數

  按照稅法規定,其扣除的計算基數為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主表第一行的銷售(營業)收入,具體內容為附表一中的:①主營業務收入,②其他業務收入,③視同銷售收入。包括企業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和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作為收入,列入計算基數。

  需注意的是: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不算。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扣除計算基數。

  會計處理:

  不管是哪一個部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都應該計入管理費用,如果是各部門發生的招待費,不管計入哪個科目,二級科目一定要設置成招待費,因為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有特殊規定,不管是哪一個部門的業務招待費,年終匯算清繳都要進行調整。

  按照發生額的60%和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兩者之間取小數原則稅前扣除。

  例如:實際支出的業務招待費為40萬元:

  那麼實際發生額的60%=40×60%=24(萬元)

  年總銷售收入為5000萬元,

  那麼銷售收入的5‰=5000×5‰=25(萬元)

  因此允許扣除取小數值24萬元。餘下16萬不能稅前扣除要納稅調增。

  如果業務招待費為50萬元:

  那麼實際發生額的60%=50×60%=30(萬元)

  銷售收入的5‰=5000×5‰=25(萬元)

  因此允許扣除為25萬元。

  稽查重點

  業務招待費一定是“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稅務稽查時應提供充足的資料,應能夠提供證明真實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否則不得扣除。

 

 

來源:納稅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