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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14 稅務熱點問答 2016-08-05

一、關聯交易類型包括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規定:“四、關聯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有形資產包括商品、產品、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資產的轉讓。金融資產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三)無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業秘密、商標權、品牌、客戶名單、銷售管道、特許經營權、政府許可、著作權等。

  (四)資金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借貸資金(含集團資金池)、擔保費、各類應計息預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勞務交易。勞務包括市場調查、行銷策劃、代理、設計、諮詢、行政管理、技術服務、合約研發、維修、法律服務、財務管理、審計、招聘、培訓、集中採購等。”

 

二、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查詢自身涉稅信息,應提交哪些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涉稅信息查詢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1號 )規定:“第八條 納稅人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無法自行獲取所需自身涉稅信息,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稅務機關應當在本單位職責許可權內予以受理。

  書面申請查詢,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涉稅信息查詢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

  (二)納稅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本。”

 

三、什麼情況下應該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第一,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第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改進《外管證》開具範圍界定。納稅人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以下簡稱跨省)經營的,應按本規定開具《外管證》;納稅人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開具《外管證》由省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第四條規定:“異地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務不適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