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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國稅按新規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 2013-03-08

日期:2013-03-08

  “文化事業建設費現在由國稅在徵收增值稅時一併徵收,我們申報納稅感覺更方便、更快捷。”3月7 日上午,北京中稅報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負責人吳女士對記者說,“我們在春節後一上班,就接到深圳國稅的通知,並按要求在2月22日之前辦好了申報、補報手續。”據深圳市國稅局統計,自2012年11月到2013年1月屬期本市提供廣告服務的納稅人已繳納的廣告業文化事業建設費累計達9937.26萬元,申報廣告業文化事業建設費企業達7913戶次。

  “ 1997年,為促進文化事業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財稅字[1997]95號),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按應繳納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3%)計算繳納文化事業費。2012年,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開始試點,試點地區廣告服務業納入改革範疇,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配套下發《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2]96號),對原隨同廣告業營業稅一併徵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進行相關政策調整,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廣告業)取得的銷售額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隨同增值稅一併徵收。為保證營改增改革試點順利實施,進一步規範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檔規定,深圳市國稅局迅速行動,從兩方面入手,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在門戶網站發佈關於廣告服務業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確保將該項政策落到實處。” 深圳市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處長胡勇輝向記者介紹了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的主要背景和我市的主要做法:

  一方面是結合實際,細化操作辦法與規程。結合深圳的實際,制定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的具體的操作辦法,進一步規範辦理程式,對相關工作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針對開徵文化事業建設費後部分納稅人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調研,屬於市局許可權範圍內可以解決的,及時下文明確予以解決;需要請示上級的,及時向上級請示要求明確或解決。

  另一方面是加大力度,廣泛開展政策宣傳輔導。利用專題講座、座談會、媒體、刊物、門戶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答疑等多種形式廣泛進行政策宣傳,加強深圳市提供廣告服務的納稅人的輔導,幫助納稅人及時瞭解和掌握新政策的主要精神及相關規定。

  “自2013年2月起,凡是在深圳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應繳費額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3%的費率計算,並由國家稅務局在徵收增值稅時一併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繳納期限與增值稅申報繳納期限相同。”胡勇輝處長還溫馨地提醒相關納稅人,“因征管系統原因,本市繳納和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自2012年11月份屬期延緩至2013年2月起徵收。2012年11月、12月,2013年1月屬期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廣告業文化事業建設費按不同月份屬期分別填寫文化建設事業費申報表在2013年2月增值稅申報期申報繳納。新規定適用於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範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未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範圍的,其申報事項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納稅人在辦理過程中如有疑問,可直接諮詢主管國稅機關或撥打深圳納稅服務熱線12366。 ” 納稅人在申報過程中需要注意三個方面:一是在納稅人日常申報情況下,要求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的同時,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登記;二是對於已經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但未辦理繳費登記的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在首次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前,要補辦繳費登記;三是對一些廣告業務的發生具有較大不確定性,也就是不經常發生文化事業建設費應費行為或按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不強求在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環節辦理繳費登記,可以在首次應費行為發生後,再辦理繳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