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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4個營改增發票問題匯總 2016-08-15

  全面推進營改增試點改革已三個多月。根據需要,小編精心整理了一期營改增後納稅人遇到的發票問題。這些問題涵蓋了稅務工作各個方面,估計你也碰到過,非常實用,快快收藏吧!

1、公司收到運輸企業7月份開具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

  不能作為抵扣憑證,應退還給開票單位,並要求其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遲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2、公司購買服務後要求對方單位開具發票,但對方單位說已開始使用電子發票,僅提供了一個網路位址,讓我們自行下載列印,請問這樣自行下載列印的發票可以作為記帳憑證嗎?

  可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第三條規定,電子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列印電子發票的版式檔(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製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3、我單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商品品質問題購買方要求全額退貨,由於該發票已認證抵扣,購買方按規定填開了《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但後經協商最終確認為部分退貨,請問是否可依舊購買方按全額填開的《信息表》開具小於該《信息表》金額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不可以,應要求購買方作廢原信息表,並重新按照協商結果填開一張新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第(三)規定,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4、公司為保險企業,日常業務中經常要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保險代理服務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為更方便得取得扣稅憑證,請問是否可由我公司到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委託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的有關規定,委託保險企業代征。接受稅務機關委託代徵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費用後,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5、請問保險企業申請匯總代開個人保險代理人提供保險代理服務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保險企業應為接受稅務機關委託代徵稅款的保險企業。保險企業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出具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徵稅款的詳細清單。保險企業應將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詳細信息,作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清單,隨發票入帳。上述個人保險代理人為自然人。

 

6、公司是商業銀行(一般納稅人),新購置了商業用房準備裝修後作為營業網點,請問裝修費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也需要分兩年才能抵扣?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不動產,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需要根據裝飾不動產占不動產原值的比例區別對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築服務,用於新建不動產,或者用於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並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不動產原值,是指取得不動產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

  因此,如果裝飾不動產的費用未超過購置不動產原值50%的,可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當期一次性抵扣。需注意的是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慧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也應計算在裝飾不動產的費用中。

 

7、酒店為一般納稅人,和企業簽訂了會議服務合同,會議服務價格中包含了參會人員的食宿。請問在開具發票時是否可以將食宿費用作為會議服務的價外費用一併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試點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包括住宿、餐飲、娛樂、旅遊等服務,屬於兼營行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時候不得將上述服務項目統一開具為“會議費”,應按照《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規定的服務編碼,在同一張發票上據實分項分別填寫。

 

8、公司7月份仍收到由地稅部門監製的冠名發票,按檔規定,營改增後地稅發票應只能使用到630日,但開票單位說其發票可延用到831日,請問是否有這樣的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三條第(七)款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製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具體使用期限可諮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或12366熱線。

 

9、納稅人取得境外的發票,是否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證?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後,方可作為記帳核算的憑證。”

  因此,納稅人取得境外的發票,與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但若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不能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則不可稅前扣除。

 

10、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可否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附件2),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稀土企業開具的發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7號)規定:“一、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業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稀土企業專用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的密文均為二維碼形式。……三、稀土企業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發票有關要求:……(三)不得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每張專用發票最多填列七行貨物或應稅勞務。”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版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3號)規定:“一、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生產企業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石腦油、燃料油專用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有關要求……(三)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都不得匯總開具,每張發票的‘貨物和應稅勞務名稱’欄最多填列7行。”

 

11、公司取得快遞公司的發票,但沒有填寫開具公司名稱,財務人員直接以手寫的形式填進去。這種情況下發生的真實合理的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四、根據《網路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第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取得網路發票時,應及時查詢驗證網路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12、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但無法取得發票,此項支出可否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如果該賠償金的支出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且屬於企業因合同行為而發生的,可以稅前扣除。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企業可憑法院的判決文書與收款方開具的收據作為扣除憑據。

 

13、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辦理出口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2號)規定:“二、外貿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提供經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抵扣其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分別按以下對應要求申報並提供相應資料: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允許抵扣的丟失抵扣聯的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帳聯影本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2.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影本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14、企業員工出國考察,由旅行社代為安排相關住宿等,由旅行社開具相關發票,可以憑該發票稅前列支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來源:中國管理會計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