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    全文檢索      
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3 增值稅知識應知應會大全!稅率、徵收率、預征率 2016-12-28

  增值稅知識應知應會大全!稅率、徵收率、預征率全網羅!好東西快來收藏哦

 

一、增值稅稅率

  增值稅稅率是指增值稅的適用稅率,是指的法定稅率,用於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計算。

(一)適用稅率為17%

  1.銷售或者進口除列舉的適用稅率為13%和0之外的貨物。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財稅[2016]36號)

(二)適用稅率額13%

  適用低稅率貨物,採用的是正列舉方式,列入範圍的才適用。這些貨物多數是屬於農產品、支農產品以及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政府支持性優惠稅率。包括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

  1.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2.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徵稅範圍暫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及現行相關規定執行。(財稅[2009]9號)

  3.農用水泵、農用柴油機。農用水泵是指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的水泵,包括農村水井用泵、農田作業面潛水泵、農用輕便離心泵、與噴灌機配套的噴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屬於農機產品徵稅範圍。農用柴油機是指主要配套於農田拖拉機、田間作業機具、農副產品加工機械以及排灌機械,以柴油為燃料,油缸數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復式內燃動力機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機不屬於農機產品徵稅範圍。(財稅字[1994]60號)

  4.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屬於農機,適用13%增值稅稅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2號)

  5.音像製品。是指正式出版的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影帶、唱片、鐳射唱盤和影音光碟。(財稅[2009]9號)

  6.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位代碼方式,使用電腦應用程序,將圖文聲像等內容信息編輯加工後存儲在具有確定的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內嵌在電腦、手機、電子閱讀設備、電子顯示裝置、數字音/視頻播放設備、電子遊戲機、導航儀以及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上讀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積累文化的大眾傳播媒體。載體形態和格式主要包括唯讀光碟(CD唯讀光碟CD-ROM、互動式光碟CD-I、照片光碟Photo-CD、高密度唯讀光碟DVD-ROM、藍光唯讀光碟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寫入式光碟(一次寫入CD光碟CD-R、一次寫入高密度光碟DVD-R、一次寫入藍光光碟HD-DVD/R,BD-R)、可讀寫光碟(可讀寫CD光碟CD-RW、可讀寫高密度光碟DVD-RW、可讀寫藍光光碟HDDVD-RW和BD-RW、磁光碟MO)、軟碟(FD)、硬磁片(HD)、積體電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lash卡、記憶棒)和各種存儲晶片。(財稅[2009]9號)

  7.二甲醚。是指化學分子式為CH3OCH3,常溫常壓下為具有輕微醚香味,易燃、無毒、無腐蝕性的氣體。(財稅[2009]9號)

  8.中小學教材配套產品。對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與中小學課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產品(包括各種紙製品或圖片),應按照稅目“圖書”13%的增值稅稅率徵稅。(國稅函[2006]770號)

  9.由石油伴生氣加工壓縮而成的石油液化氣。(國稅發[2005]83號)

  10.密集型烤房設備、頻振式殺蟲燈、自動蟲情測報燈、粘蟲板。(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0號)

  11.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適用稅率為11%

  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財稅〔2016〕36號,注意:這裡採用的是正列舉法,不在列舉範圍的,不適用)

(四)適用稅率為6%

  除了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適用11%稅率的列舉服務項目以及適用0%的跨境應稅行為以外的應稅服務。(財稅[2016]36號)

(五)適用稅率為0%

  1.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2.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財稅〔2016〕36號)

 

二、增值稅徵收率

  增值稅徵收率主要是針對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適用或者選擇採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採用徵收率計稅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徵收率為3%

  除以下列舉的貨物、勞務和服務項目適用對應的徵收率外,其它項目和行為均適用3%的基本徵收率。

(二)徵收率為5%

  1.銷售自行開發、取得、自建的不動產。(財稅〔2016〕36號,注意:個人銷售購買的住房有特殊的征免稅規定,但徵收率一致)

  2.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注意:有兩個例外】一是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二是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減按3%徵收率的簡易方法計稅。(財稅〔2016〕36號、財稅〔2016〕47號)

【特殊情形】

  1.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徵稅。

  2.無論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注意: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按全額納稅的,徵收率為3%】(財稅〔2016〕47號)

  3.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財稅〔2016〕47號)

  4.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財稅〔2016〕47號)

  5.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按照差額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47號)

  6.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47號)

 

三、增值稅預征率

  增值稅預征,除了已有的經過審批同意的增值稅匯總繳納企業,根據審批結果,按照一定方法就地進行預征增值稅、總機構結算繳納外,普遍性預征是營改增中的不動產和建築兩大特殊行業,目的是均衡入庫稅款、預防欠繳稅款和平衡地方財政利益。

(一)預征率為2%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征率預繳稅款。(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相關連結】

  (1)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需要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並在項目發生地向國稅機關預繳稅款,並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匯總納稅申報。

  (2)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3)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二)預征率為3%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及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需要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在項目發生地向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匯總納稅申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房地產開發企業無論採用何種計稅方法,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都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相關連結】

  (1)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徵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

  (2)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小規模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3)預售時,預售發票選擇發票代碼為602的“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進行開具,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徵稅”。

  正式銷售時,購買方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一般納稅人不得向其他個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不得向其他個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一般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選擇或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不動產,應向不動產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納稅申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相關連結】

  (1)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2)在同一縣(市、區)的不預繳。

(三)預征率為5%

  1.無論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取得(包括自建)的不動產。除其他個人外發生轉讓的,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相關連結】

  (1)其他個人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直接納稅申報。

  (2)納稅人轉讓自建的不動產,按照全額預繳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

  (3)納稅人轉讓除自建以外取得的不動產,按照差額預繳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

  2.一般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選擇或者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不動產;小規模納稅人出租的除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住房之外的不動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相關連結】

  (1)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2)除其他個人之外,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不動產,應向不動產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納稅申報。

  (3)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四)預征率為1.5%

  1.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2.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來源:納稅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