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    全文檢索      
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3 企業破產清算會計處理出新規定啦! 2016-12-29

  財政部近日印發《關於<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3號,下稱《規定》),進一步規範企業破產清算的會計處理。《規定》適用於經法院宣告破產處於破產清算期間的企業法人,自2016年12月20日起執行。《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財會字﹝1997﹞28 號)同時廢止。

 

  《規定》明確,企業經法院宣告破產的,應當按照法院或債權人會議要求的時點(包括破產宣告日、債權人會議確定的編報日、破產終結申請日等)編制清算財務報表,並由破產管理人簽章。

 

  破產清算需填報4張報表

 

  《規定》要求,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編制清算財務報表,向法院、債權人會議等報表使用者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過程中的財務狀況、清算損益、現金流量變動和債務償付狀況。破產企業的財務報表包括:一、清算資產負債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報表日資產的破產資產清算淨值,以及負債的破產債務清償價值)、二、清算損益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各項收益、費用)、三、清算現金流量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貨幣資金餘額的變動情況)、四、債務清償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債務清償情況)及相關附注。

 

  報表附注應披露9項內容

 

  《規定》明確,破產企業應當在清算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一)破產資產明細信息;(二)破產管理人依法追回的賬外資產明細信息;(三)破產管理人依法取回的質物和留置物的明細信息;(四)未經法院確認的債務的明細信息;(五)應付職工薪酬的明細信息;(六)期末貨幣資金餘額中已經提存用於向特定債權人分配或向國家繳納稅款的金額;(七)資產處置損益的明細信息,包括資產性質、處置收入、處置費用及處置淨收益;(八)破產費用的明細信息,包括費用性質、金額等;(九)共益債務支出的明細信息,包括具體項目、金額等。

 

  《規定》同時對會計科目設置、賬務處理以及破產企業清算財務報表及其附注做了詳細說明。

 

 

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