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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税务热点问答 2016-08-27

 

1、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申报纳税期限是否按季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2、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应如何申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将原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简并为按季申报缴纳税款。该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3、个人转让境内非上市企业股权或财产份额(以下简称股权)取得所得,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什么情形下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智慧财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是多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后,应该在什么期限内办理报验登记?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021号)规定:“三、……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1.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以《外管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

 

  2.报验登记时应提供《外管证》,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影本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

 

 

 

 

 

 

来源:广东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