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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非試點城市不得做保稅進口 2015-09-09

日期:2015-09-09 來源:江蘇跨境電子商務

  為進一步加強海關對跨境電子商務試點網購保稅進口模式的監管,海關總署加貿司發佈加急文件《加貿司關於加強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進口監管工作的函》。

  該文件要求試點城市嚴格按照現有規則執行,不得將政策擴大化。不僅強調了各地海關應嚴厲打擊走私行為、對違法違規者提出實質性處罰,還限定了跨境保稅進口必須是在跨境電商試點城市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展開,普通保稅倉庫不能開展。

  以下為《加貿司關於加強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進口監管工作的涵》的主要內容:

  一、各海關應嚴格按照《海關總署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等相關文件要求,制定監管辦法,規範操作,嚴密監管,不得隨意將政策規定擴大化。

  二、網購保稅進口應當在經批准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城市的焊管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開展。非跨境貿易電商服務試點城市不得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業務。任何海關不得在保稅倉庫內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業務。

  三、開展網購保稅金庫的區域應具備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設置專用倉庫對跨境保稅進口商品實施集中管理,並配備符合海關跨境商品監管要求的X光機查驗分揀線、視頻監控等設施。開展網購保稅進口的區域內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及時向通關管理平臺傳送交易、物流、支付和倉儲等數據,並於每月10日前向海關傳送上月跨境保稅進口商品進、出、轉、存電子數據。

  四、各海關要加強跨境電子商務信息化系統建設,按照“個人自用、合理數量”原則,對信息化管理系統進行參數設置,加強對跨境保稅進口商品、電商企業以及消費者信息數據的分析監控;加強對網購保稅進口消費者的身份認證。發現異常情事應及時移交稽查或緝私部門,嚴厲打擊利用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進口管道“化整為零”進行走私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對經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企業或個人,主管海關應取消其參與網購保稅進口試點的資質。對管理混亂、運作不規範的區域應責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試點資質。

  六、請各試點城市直屬海關對本關區內網購保稅進口試點以來的監管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總結試點經驗,分析存在問題,查找監管漏洞,處置一場情況,完善監管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