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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14 稅務熱點問答 2016-08-31

一、異地預繳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如何計算?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的規定:“二、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二、單位繳納車輛購置稅需要攜帶哪些資料?

  一、根據《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身份證明;

  (二)車輛價格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2號)規定:“ 一、《辦法》第七條所稱納稅人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分別如下:

  (一)納稅人身份證明

  ......

  4.組織機構,提供《營業執照》或者《稅務登記證》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其他有效機構證明。

  (二)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銷售者開具給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所支付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憑證,包括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者其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或者車輛電子信息單。

  2.進口車輛,提供車輛電子信息單、車輛一致性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者《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三、境外享稅收優惠回國抵免,可否視同已繳稅款抵扣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規定:“七、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於辦理稅收抵免。”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