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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14 海關熱線問答 2016-09-12

企業管理及統計

 

1.司是一家進出口貿易公司,平時從事的進出口業務不多,由於公司管理疏鬆不知道證書過期且未延期,現在應該怎麼處理?

  根據海關相關文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有效期在 2014年3月12日及以前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到海關重新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有效期在2014年3月13日及以後的,證書繼續有效,並且有效期自動延續為長期;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如有需求的,也可以到海關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

 

2.司是一家報關行,請問報關企業需要做年報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21號)第五條規定:報關單位註冊登記分為報關企業註冊登記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註冊登記。報關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註冊地海關提交《報關單位註冊信息年度報告》。你司是報關企業屬於報關單位需要做年報。

 

3.請問我司在海關辦理註銷後重新註冊登記海關編碼會變嗎?

  根據海關相關文件的規定,為確保編碼的唯一性,已登出企業的編碼不再重複使用。

 

關稅及貿易管制

 

1.司從柬埔寨進口貨物,申報時填寫適用中國—東盟自貿區協定稅率,但是海關說我司沒有原產地證明,按照最惠國稅率向我司徵收了稅款,但是我司的貨物確實產自柬埔寨,請問這樣合理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9號)第十三條規定:貨物申報進口時,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東盟成員國簽證機構簽發的有效原產地證書正本或者有效流動證明正本,也未就該進口貨物是否具備東盟成員國原產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的,其申報進口的貨物不適用中國—東盟自貿區協定稅率,海關應當依法按照該貨物適用的最惠國稅率、普通稅率或者其他稅率計征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並按照規定辦理進口手續、進行海關統計。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貨物放行後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書或者流動證明的,已徵稅款不予調整。企業貨物申報進口時,未提交東盟成員國簽證機構簽發的有效原產地證書正本或者有效流動證明正本,也未就該進口貨物是否具備東盟成員國原產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的,你司申報進口的貨物不適用中國—東盟自貿區協定稅率,海關依法按照最惠國稅率向企業徵收稅款是合理的。

 

2.司對一批進口的機器設備向海關申請了減免稅審批,海關同意並簽發了《征免稅證明》。現在該證明的有效期快到期了,但是供應商還不能及時發貨,想瞭解一下是否可以申請對《征免稅證明》的延期?怎樣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第十六條規定: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辦理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不能在有效期內辦理,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准予辦理延長《征免稅證明》有效期手續。《征免稅證明》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時間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算,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海關總署批准的特殊情況除外。你司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規定申請對《征免稅證明》延期。

 

3.司是一家進出口貿易公司,經常從澳大利亞進口羊毛,我們委託的船運公司一般要經日本中轉停靠,想瞭解一下在中澳自貿協定下,進口貨物視為“直接運輸”,需要符合怎樣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8號)第十四條規定:原產於澳大利亞的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運輸至中國,不論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是否轉換運輸工具或者進行臨時儲存,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視為“直接運輸”:①貨物經過這些國家或者地區時,未做除裝卸、物流拆分或者為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必需處理以外的其他處理;②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進行臨時儲存的,在這些國家或者地區停留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③處於這些國家或者地區海關的監管之下。企業在中澳自貿協定下,進口貨物視為“直接運輸”,需要符合上述條件。

 

4.司打算從境外以暫時進境的方式進口一批貨物,查詢該商品監管條件涉及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請問暫時進出口方式還需要辦理許可證嗎?

  根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授權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令第29號)第六條規定:以任何方式進口或出口,以及過境、轉運、通運《管理目錄》中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均應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或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在境外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適用前款規定。兩用物項和技術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需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從境外以暫時進境的方式進口貨物,如經查詢該商品監管條件涉及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的,就需要提供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

 

監管通關與行郵

 

1.司想註冊成為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請問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辦法》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121號)第八條規定: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應為廂式貨車或集裝箱拖頭車,經海關批准也可以為散裝貨車。上述車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用於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必須為運輸企業的自有車輛,其《機動車輛行駛證》的車主列名必須與所屬運輸企業名稱一致;②廂式貨車的廂體必須與車架固定一體,廂體必須為金屬結構,無暗格,無隔斷,具有施封條件,車廂連接的鏍絲均須焊死,車廂兩車門之間須以鋼板相卡,保證施封後無法開啟;有特殊需要,需加開側門的,須經海關批准,並符合海關監管要求;③集裝箱拖頭車必須承運符合國際標準的集裝箱;④散裝貨車只能承運不具備加封條件的大宗散裝貨物,如礦砂、糧食及超大型機械設備等;⑤從事特種貨物運輸的車輛須遞交主管部門的批准證件。企業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2.司有一批暫時出境貨物在境外參展,但因颱風原因導致貨物受損無法複運進境,請問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12號)第九條規定:暫時進出境貨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損,無法原狀複運出境、進境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及時向主管地海關報告,可以憑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複運出境、進境手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經海關核實後可以視為該貨物已經複運出境、進境。暫時進出境貨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滅失或者受損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按照貨物進出口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企業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3.司在貨物申報時經海關審核,海關要求我司必須撤銷原電子數據包關單重新申報,請問因刪單重報產生滯報,我司需要向海關繳納滯報金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8號)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徵收滯報金:①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被依法變賣處理,餘款按《海關法》第三十條規定上繳國庫的;②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報期限內,根據《海關法》有關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並在擔保期限內辦理有關進口手續的;③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並經海關依法審核,必須撤銷原電子數據包關單重新申報,因刪單重報產生滯報的;④進口貨物經海關批准直接退運的;⑤進口貨物應徵收滯報金金額不滿人民幣50元的。根據上述規定,企業不需要向海關繳納滯報金。企業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4.司有一批進口轉關貨物,請問報關單上的進口口岸一欄應該如何填?

  根據《海關總署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0號)中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第四條規定:進口口岸/出口口岸, 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境的口岸海關,填報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口岸海關的名稱及代碼。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進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出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按轉關運輸方式監管的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轉出地海關名稱及代碼,進口報關單填報轉入地海關名稱及代碼。在不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之間調撥、轉讓的貨物,填報對方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所在的海關名稱及代碼。其他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接受申報的海關名稱及代碼。企業可查看上述文件瞭解。

 

加工貿易監管

 

1.司打算終止內銷集中徵稅,請問當時交的保證金可以申請退還嗎?

  根據《關於加工貿易集中辦理內銷徵稅手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70號)第七條規定:企業終止內銷集中徵稅,海關應在企業履行完納稅手續後為其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海關將在企業履行完納稅手續後為其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2.司的進料加工手冊需要辦理核銷手續,請問手冊核銷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9號)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營企業報核時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以及單耗等情況,並且按照規定提交相關單證。請提供上述單證辦理報核手續。

 

3.司是新申請的E帳冊企業,貨物內銷後緩稅利息的起始日期和終止日期怎樣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企業聯網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50號)第十三條規定:聯網企業加工貿易貨物內銷後,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繳納緩稅利息。繳納緩稅利息的起始日期按照以下辦法確定:①實行電子手冊管理的,起始日期為內銷料件或者製成品所對應的加工貿易合同項下首批料件進口之日;②實行電子帳冊管理的,起始日期為內銷料件或者製成品對應的電子帳冊最近一次核銷之日。沒有核銷日期的,起始日期為內銷料件或者製成品對應的電子帳冊首批料件進口之日。繳納緩稅利息的終止日期為海關簽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聯網企業加工貿易貨物內銷後,繳納緩稅利息的起始日期和終止日期按照上述規定確定。

 

4.司是綜保區內加工企業,和鄰市綜保區內一家企業開展區間結轉業務,請問每次的收發貨如何申報?

  根據《關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間保稅貨物結轉管理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8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辦理區間結轉備案手續後,應當按照《申報表》進行實際收發貨。企業的每批次收發貨,應向海關如實申報,海關予以登記:①轉出企業按照《申報表》向轉出地主管海關申報區間結轉出區核放單,轉出地主管海關卡口核放確認後,海關登記發貨信息。②轉入企業按照《申報表》向轉入地主管海關申報對應的區間結轉入區核放單,轉入地主管海關卡口核放確認後,海關登記收貨信息。請按照上述規定每批次收發貨向海關如實申報。

 

來源: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