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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常見的6種個人抬頭票據可稅前列支情況都有哪些? 2017-01-13

  個人抬頭憑證屬於可稅前扣除憑證,前提是與企業經營活動有關,符合真實性及合理性等稅前扣除原則,常見但不限於以下:

  (1)允許稅前扣除的醫藥費票據。

  (2)機票和火車票、出差過程的人身意外保險費。

  (3)符合職工教育費範圍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4)員工入職前到醫療機構體檢費票據。

  (5)企業為因公出差的員工報銷,個人抬頭的財政收據的簽證費。

  (6)允許稅前扣除的外籍個人的住房補貼,員工憑發票實報實銷,但由於是員工個人與業主簽訂租賃合同,發票抬頭為個人。

  特別提醒的是,類似個人抬頭手機發票等支出憑證不能稅前列支。

 

以下是稅法當中相關扣除憑證的依據:

對於所得稅前扣除的憑證類別,稅企之間經常有爭議,這裡依據相關法規簡要表述一下,在實務中要多和稅務機關溝通,合理解釋無法取得發票的原因。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年第49號)

  第十九條 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第二十九條 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從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來看,並沒有對合法、有效憑證做具體解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

  第八條 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從上述所得稅相關法規來看,只是明確了取得合法憑證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是哪些屬於合法憑證並沒有解釋。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從上述可以看出,會計法對合法、有效憑證的規定比較寬鬆,只要是能證明業務真實發生的,都屬於合規憑證。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

  第二十條 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 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從上述可以看出從事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取得發票,如果沒有取得發票或者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則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在企業所得稅上就是未取得合法憑證。但這裡的前提條件是該支出應當取得發票,在實務中會有部分支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徵稅範圍,從而導致不可能取得發票(取得發票反而不合規),這種情形下稅前扣除就要看其他憑證。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

  第六條 規定,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2011年第65號)

第十九條 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徵收範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3.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若干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2號)

  第二條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包括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從上述可以看出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憑證包括的內容比較廣泛,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可以參考,也可以作為舉證的依據。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第九條 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2011年第65號)

  第十九條 規定,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從上述可以看出增值稅扣除憑證的內容,這些憑證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結論:

  一般而言,個人抬頭的票據,只要是真實、合法、有效的憑據,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是,並不是只要取得發票就可以稅前扣除,對於稅法有特殊規定的,即使取得合法有效憑證,也要按照稅法規定進行扣除。

  按照現行稅法,發票是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中重要的一種,但並非沒有發票就絕對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發票就一定准予扣除。扣除憑證反映的,企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當確屬已經實際發生。要求支出是真實發生的,證明支出發生的憑據是真實有效的。

  在真實性原則中又蘊含著合法性原則,扣除項目和可扣除金額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要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反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按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來源:廣東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