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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3 12萬個稅申報,你需要知道的那些事~ 2017-01-18

納稅義務人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當按照規定,於納稅年度終了後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申報內容

  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不計在“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申報範圍的免稅所得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即: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申報期限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來源:東莞地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