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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3 財政部 發佈《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 2017-02-06

  財政部在2016年12月發佈了《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自發佈以來,受到廣泛關注,為便於理解,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關於待認證進項稅額的結轉

  根據《規定》第二(一)2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帳款”等科目,經稅務機關認證後,根據有關“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專欄及“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先轉入“進項稅額”專欄,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轉出時,記入“進項稅額轉出”專欄,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二、關於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物等的暫估入帳金額

  在對《規定》第二(一)4項中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物等暫估入帳時,暫估入帳的金額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購進勞務、服務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比照處理。

 

三、關於企業提供建築服務確認銷項稅額的時點

  根據《規定》第二(二)1項,企業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當按應收或已收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工程結算”等科目,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計算的銷項稅額(或採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企業提供建築服務,在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時點早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點的,應貸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等科目,待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點早于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

 

四、關於調整後的收入

  《規定》第二(二)3項中,企業在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前已確認收入且已經計提營業稅但未繳納的,根據調整後的收入計算確定銷項稅額時,該調整後的收入是指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調整後的收入,即不含稅銷售額。

 

五、關於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中涉及的存貨類科目

  《規定》第二(三)1項中,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的,在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帳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其中,“存貨”類的科目具體包括“材料採購”、“原材料”、“庫存商品”、“開發成本”等科目,企業應根據本單位業務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六、關於銜接規定

  根據《規定》附則,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應按本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規定施行之間發生的交易由於本規定而影響資產、負債等金額的,應按本規定調整。

 

  上述規定明確,企業應當自《規定》發佈之日起,按《規定》要求對增值稅有關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應按本規定執行。對於2016年5月1日至本規定施行之間發生的交易由於本規定而影響資產、負債和損益等財務報表列報項目金額的,應按本規定調整;對於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發生的交易,不予追溯調整;對於2016年財務報表中可比期間的財務報表也不予追溯調整;財務報表各列報項目因《規定》發生重大調整的,應在2016年財務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來源:廣東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