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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合同法》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於合同形式的規定及適用趨於統一 2013-02-22

日期:2013-02-22來源:商務部新聞辦公室

  近日,我國政府正式通知聯合國秘書長,撤回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所作“不受公約第十一條及與第十一條內容有關的規定的約束”的聲明。日前,該撤回已正式生效。至此,我《合同法》與《公約》對於合同形式的規定及適用趨於統一。

  《公約》是調整和規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係最重要的國際公約之一,也是迄今最成功的國際貿易統一法之一,於1980年在聯合國維也納外交會議上獲得正式通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我國於1986年12月11日正式向聯合國遞交了對《公約》的核准書。《公約》對消除國際貿易法律障礙、促進我國改革開放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公約》第十一條規定: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根據該條,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可以用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訂立、證明,不受形式方面的限制。同時,《公約》也允許締約國提出保留,即聲明不受該條約束。鑒於當時我國適用於國際經濟貿易的《涉外經濟合同法》要求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與《公約》第十一條不一致,因此我國在遞交核准書時,聲明不受《公約》第十一條及與第十一條內容有關的規定的約束。阿根廷、智利、匈牙利、立陶宛、俄羅斯等國在批准或加入《公約》時也對該條提出了保留。

  1999年,我國公佈了《合同法》,同時廢止了《涉外經濟合同法》。《合同法》對合同形式不作要求,合同可以以各種方式成立,該規定已與《公約》第十一條的內容一致。國內學界和實務界多次建議撤回相關聲明,《公約》也允許撤回聲明。經認真研究並廣泛徵求意見,我國政府根據《締結條約程式法》及《公約》的相關規定,撤回了對《公約》第十一條及與第十一條內容有關規定所作的聲明。

  本次撤回聲明有效解決了國內法與《公約》之間的衝突,使兩者對於合同形式的規定及適用趨於統一,可以避免外貿經營者和其他國家產生我國“合同形式的法律適用不平等”的誤解,為我國進一步發展對外貿易減少了法律障礙,有利於我國積極融入國際社會,充分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