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    全文檢索      
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3 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知識包,請收下! 2017-02-07

  每年的匯算清繳工作可以說是財務會計朋友們最關心也最頭痛的一件事了。今年實行營改增,金稅三期全面上線,朋友們剛剛適應了新的申報系統和新的申報表,一年一度的匯算清繳工作又即將開始。

 

  今天我們先來瞭解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基本概念。

 

基本概念

  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並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對象

  根據現行所得稅法的規定,凡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帳目清楚,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齊全,核算規範,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經稅務機關認定適用查帳徵收的企業,均應當在年終進行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匯算清繳的對象有兩個:

  一、實行查帳徵收的企業;

  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的企業。企業無論盈利或虧損,是否在減免期內,均應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

  實行核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進行匯算清繳。

 

工作步驟

  1、匯算。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的基礎上,自行計算確定全年應繳、應補及應退稅款。

  2、申報。填寫並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繳納。

 

企業的納稅年度

  正常情況:西曆11日起至1231日止。

  特殊情況: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終止,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匯算清繳時間

  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次年的11日至531日),比如,2016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201711日至531日。

  大多數企業都是每年3-5月集中申報,稅局集中在5月底進行扣款。

 

一、【政策】如何應對2016匯算清繳?

 

  對於企業而言,要做好匯算清繳,該如何應對呢?提醒,要做好匯算清繳,有5個政策重點要關注。

 

  第一個政策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該政策實際上是放寬性政策,對納稅人來說是個利好的政策。

 

  財稅〔201645號文件明確了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按歷史成本來確認轉讓收入。這是該文件的要點。股權捐贈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而不是公允價值,也不是市場售價。捐贈額是股權歷史成本=受贈方開具的捐贈票據上金額。另外,受贈對象必須是公益性社會團體,而不是公益性事業單位,也不是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對外捐贈。企業向我國境外的社會組織或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行為不適用這個政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是會計利潤的12%,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該政策執行時間是從201611日起,已經進行相關稅收處理的不再進行稅收調整。

 

  第二個政策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80號公告明確了兩項政策內容,其中關於企業差旅費中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是個利好政策。

 

  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准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另外一項是完善性的政策,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這些情形是指: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用於交際應酬;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用於股息分配;用於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80號公告施行時間是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三個政策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涉及企業所得稅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81號)。81號公告主要是針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註銷前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9號)出臺的進一步明確政策,也是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問題。

 

  81號公告在退稅判定時間上往前移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由於土地增值稅清算造成的虧損,在企業註銷稅務登記時還沒有彌補的,企業可在註銷前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將多繳的企業所得稅予以退稅。但是,由於多種原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銷售完成後,短期內無法註銷,導致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無法申請退稅。結合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開發項目的特點,81號公告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涉及企業所得稅退稅政策進行了完善。

 

  第四個政策是關於技術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這也是一項利好政策,它涉及兩個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這兩個政策明確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的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如果全部為股票的,企業或個人可以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法規執行,也可以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需要注意,如果除了股權以外,對方還支付一部分現金,不能適用該政策。技術成果所有權是不能分割,對方有一部分以現金形式支付,該企業或個人等於獲取的不全部都是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因此就不能適用這個政策。

 

  第五個政策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該政策從2016年開始執行,有些變化納稅人需要關注。

 

  首先,什麼樣的研發活動可以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研發活動過去按是否符合領域來判定,現在是以負面清單的形式列舉。比如研發活動如果屬於常規性的技術升級,就不屬於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

 

  其次,該政策對研發費加計扣除範圍增加了,比如說研究人員、外聘人員相應的支出也可以作為研發費加計扣除項目。再次,企業委託其他境內單位和個人研發所發生的支出,80%可以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

 

  最後,管理要求更規範,要求企業設置研發費輔助核算帳目,要求企業有健全的核算體系,這比以前要求嚴格。

 

 

  2016年,納稅人面臨兩個重大變化,第一個變化就是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完全要按照增值稅的管理方式來繳納增值稅,對票據的管理和以往發生了很大變化。第二個變化是全國上線了金稅三期,納稅人面對新的征管程序。金稅三期強大的功能是對發票的比對以及相應的風險防控。金稅三期上線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也有影響。

 

  2017年納稅人是第一次在金稅三期系統上開展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要適應金稅三期的要求,有些程序、有些填報的內容,原來能通過,現在就有可能通不過。

 

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前扣除項目及注意事項

 

  企業所得稅實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項支出能否稅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屬於稅法允許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瞭解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扣除標準,才能做到合理合法節稅。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前扣除標準如下:

 

  10項扣除標準

 一、業務招待費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2、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法人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3、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二、工會經費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業應於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交當月份的工會經費。工會在收到工會經費後,應向交款單位行政開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稅務部門據此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職工福利費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超過14%的部分,應當作為企業所得稅調增項目計入“遞延稅款——遞延所得稅負債”貸方,在次年匯算清繳時作為扣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在報表上則反映為“遞延稅款貸項”。

 

 四、職工教育經費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財稅[2012]48)規定: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財稅[2012]48)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捐贈支出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七、職工工資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八、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財稅[2009]27)規定:自20081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九、研究開發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十、手續費和傭金支出

  1、(財稅[2009]29)規定: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5%(含本數)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0%(含本數)計算限額。

 

  2、(財稅[2009]29)規定: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仲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定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含本數)計算限額。

 

  那麼,2016年又出臺了哪些關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前扣除的政策法規呢?

 

  8項出臺新政

  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範圍擴大

  2015122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進一步明確了政策執行口徑及稅收征管問題。該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此次政策調整,放寬了研發活動適用範圍,除原有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外,將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試製產品檢驗費、專家諮詢費等納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範圍。並且,企業在現有會計科目基礎上,按照研發支出科目設置輔助賬,企業的核算管理更為簡便。

 

  此外,調整後的程序將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簡化為事後備案管理,有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即可。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放寬

  2016129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修訂後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 

 

  新的管理辦法加大了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細化明確了認定條件的指標;修訂了技術領域內容。研發費用方面,對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含)以下的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占比從不低於6%改為不低於5%。認定條件方面,增加了兩條要求:即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企業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品質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同時,新辦法調整了認定條件中對智慧財產權的要求,取消了近3年內獲得智慧財產權的限制和5年以上獨佔許可獲得智慧財產權的方式。調整了科技人員占比指標,將‘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調整為‘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3.公益股權捐贈扣除辦法明確

  20164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明確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取得成本以及開具捐贈票據等問題。

 

  該公告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並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後,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4.預付卡按實際支出稅前扣除

  201681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公告》規定,售卡方銷售預付卡時不繳納增值稅,不得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對開具項目進行詳細規範。

 

  5.股權激勵行權可以遞延納稅

  20169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再度完善了鼓勵科技成果轉化、激發創新活力的稅收政策。

 

  此次稅收政策的調整主要體現在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兩個方面。對非上市公司符合條件的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權獎勵,由分別按“工資薪金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兩個環節徵稅,合併為只在一個環節徵稅,即納稅人在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獲得股票獎勵時暫不徵稅,待今後該股權轉讓時一次性徵稅,以解決在行權等環節納稅現金流不足問題。

 

  同時,調整增加了遞延納稅的選擇。企業或個人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6.存款保險保費可以稅前扣除

  201610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通知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繳納的存款保險保費,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其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需要注意,該政策追溯到201551日起實施。

 

  7.企業職工因公出差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准予稅前扣除

  201612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明確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准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企業發生資產移送他人,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的,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201612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明確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瞭解了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接下來再看每項支出對應的支付憑證能否作為有效扣除憑證。應重點關注那些已經進了費用,但還沒有取得有效扣除憑證的支出。容易有爭議的主要有:與個人發生的交易、農產品採購、與金融機構的費用結算憑據、集團內的內部交易、境外業務。核心就是盡可能獲得允許抵扣的有效憑據。

 

  當然,並不是只要有有效憑據就全部都能扣除,所得稅稅前扣除還有很多特殊規定,也會影響到年終的匯算清繳。經常會遇到的以下這樣一些情況,在年底時尤其需要注意。

 

  6項注意事項

  一、工資扣除

  1、關於職工薪酬的稅前抵扣規定絕對是很複雜的,須有工資分配方案、工資結算單、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以及社保機構蓋章的社會保險名單清冊。而且針對工資、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等都分別有規定,還有各種補充條款。

 

  2、職工福利費有稅前扣除比例,而固定與工資同時發放的福利性補貼是可作為工資扣除,這就需要公司在設置薪酬體系時要考慮到福利制度。個人的交通費、通訊費各稅務分局都會有標準,標準內部分不需要繳納個稅也是允許稅前扣除。

 

  3、還有就是勞務費用,是納入工資還是作為勞務費跟簽訂的合同有關,也是需要仔細考慮的,如果沒有代扣個稅很可能還會被處罰,就不光是不能稅前抵扣的問題了。

 

  4、殘疾人工資允許加計扣除,這要準備單獨列式哦,因此還有很多企業找殘疾人證掛靠,總感覺有點用歪了。

 

  5、商業保險也很討厭,主要是稅務局對這部分的規定一直是模棱兩可的。

 

 二、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

  都是有按照銷售營收限定比例,所以一定要提前有預算,現在廣告費那麼高,所得稅稅率也那麼高。還有招待費不僅是不能超出還明文規定40%是不能抵扣的,所以能不進招待費的當然不要進招待費咯,這個想必大家都心如明鏡。

 

 三、資產減值損失

  這是稅務局認為企業調節所得稅的窗口,也是重點關注的地方,應收賬款的壞賬、資產的減值、存貨的報廢等,不是企業想做就做了那麼簡單,必須有完整的明細說明,具體計提的方法還需要在稅務局備案,最後的納稅申報表中也需要進行詳細的區分。所以在12月針對可能的資產減值損失做一次徹底的清查還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會議費支出

  須有召開會議的文件、通知、會議紀要、參會人員的簽到單等能夠證明會議真實性的資料以及會議費用明細單,才能進行稅前抵扣,所以如果之前的會議資料不夠詳細,趕緊補全吧。

 

 五、不徵稅收入對應的支出

  不徵稅收入對應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應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也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以在核算時應該針對這類進行區分,別本是可以抵扣的最後也被界定為不可抵扣了。

 

 六、預提費用

  這也是被稅務局關注的重點哦,不管是稅務還是核算,中國都是遵循權責發生制,預提費用通常還沒有發生但預計會發生的,多數情況並沒能拿到相應憑證,所得稅匯算清繳一般會要求做調增處理。所以年底前的預提費用要清理掉啊別拖到下一年,除非是有確鑿證據表明就是應該當年承擔的,常見的如工資。

 

  所有這些扣除憑證,事實上都是在平時經濟業務發生時獲取的,建議是把對扣除憑證有效性的籌畫和把控提前,戰略規劃環節要考慮到業務模式下票據的規範性,核算環節做好票據的合法性和規範性檢查。

 

  把問題在核算前搞定是最省事的,年末的工作量會少很多。具體到年末要做的就是,對對本年度的核算開展自查和糾錯處理,儘量將問題在12月關賬前調整到位,儘量規避可能的納稅調整項目,盡可能做到納稅申報和企業財務核算相關資料保持一致。當然有些項目是因為會計核算和稅務法規的差異導致的,無法避免,比如存貨跌價,計提的壞賬準備。

 

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風險自查注意事項

 

  我們每年做匯算清繳時,都需要同時報送企業的會計報表。因此要特別注意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與會計報表的關係:

 

  1、會計報表的邏輯關係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信息要匹配

  注意會計報表的會計利潤與所得稅申報表是否一致?會計報表的損益資料與所得稅申報表是否一致?主附表之間的邏輯關係是否匹配?

 

  2、企業所得稅報表和會計利潤的關係

  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基本調整事項是否在申報表中體現?

  

  3、注意會計確認費用沖減利潤,稅法不予扣除的項目,如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資產減值損失、投資收益損失、壞賬損失等。

 

  在自查過程中對於經營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也應特別注意防範一些風險點:

 

  1、經營收入

  風險描述:收入不具備真實性、完整性。如:各種主營業務中以低於正常批發價的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的關聯交易行為;將已實現的收入長期掛往來賬或乾脆置於賬外而未確認收入;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未按稅法規定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

 

  重點核查:銷售貨物、提供勞務的計稅價格是否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其他業務中變賣、報廢、處理固定資產、周轉材料殘值等(如:處置廢舊包裝箱收入)遲計或未計收入,以及是否存在分期和預收銷售方式而不按規定確認收入等問題。

 

  自查方法:查看內部考核辦法及相關考核資料,以及銷售合同、銷售憑據、銀行對帳單、現金日記帳、倉庫實物賬等相關資料,對“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及往來科目進行比對分析和抽查,核查是否存在未及時、足額確認的應稅收入。

 

  檢查科目:往來科目及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原材料、庫存商品、銀行存款、現金等。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二十三條。

 

  2、其他收入

  風險描述:未將企業取得的罰款、滯納金、參加財產、運輸保險取得的無賠款優待、無法支付的長期應付款項、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銷的壞賬損失、固定資產盤盈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以及在“資本公積金”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總額。

 

  重點核查: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記收入的情況。如:核查“壞賬準備、資產減值損失”科目以及企業輔助台賬,確認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核查“營業外收入”科目,結合質保金等長期未付的應付帳款情況,確認企業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是否按稅法規定確認當期收入。

 

  檢查科目:往來科目及營業外收入、壞賬損失、資本公積等。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四、核定徵收企業匯算清繳需關注事項

 

  採用定期定額的納稅人,無需匯算清繳;按收入定率納稅的(帶征),需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提醒關注以下事項:

 

  1、核定VS查帳徵收,哪種更划算:部分行業利潤率較低,應稅所得率核定過高,可能導致多繳稅。例如,廣州市建築企業,多數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為8%10%,少數企業被核定為13%14%甚至更高。營改增之後,在已規範取得發票的基礎上仍採用核定徵收,可能導致多繳企業所得稅(見後附案例)。對此,企業可以考慮的是申請降低核定應稅所得率、申請轉為查帳徵收等(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採用定期定額方式繳納個稅,那就好辦多了);

 

  2、核定徵收計稅基礎是否正確: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明確的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沒有提到可以差額徵稅,而廣州地稅20082011年的文件,以及上述圖片中廣州地稅的答覆,均認可按差額計稅基礎作為應稅收入額,對於建築企業存在分包情形或者是有其他差額計稅情形的企業,可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相關事項,利用好該政策;

 

  3、是否利用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核定徵收企業同樣可以適用小型微利減半徵稅優惠,對於應納稅所得額30萬以內的小型微利企業,同樣可以按10%計算納稅,而不是25%

 

五、匯算清繳前取得跨年度報銷單據應進行怎樣財務處理

 

  跨年度取得發票入帳的政策依據

  跨越年度取得發票入帳,在稅收方面主要影響企業所得稅。由於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在納稅年度內發票跨月入帳,並不影響當年度所得稅的計算。對跨越年度取得發票入帳,雖然不過是時間性差異,但影響不同納稅年度的配比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有關稅法的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

 

 六、關於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帳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

  關於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跨年取得發票的財務處理與納稅分析

  目前,對於跨年度取得發票的情況,企業有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其相應的所得稅處理如下:

 

  1.作為預提費用處理

  企業所得稅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稅前扣除費用,對於預提利息、水電費等預提費用,屬於當年度費用的,可以在當年度稅前扣除,企業需注意提供預提的費用屬於當年度費用的相應業務證明單據。預提費用當年做納稅調整的,下一年度實際支付時可在實際支付年度稅前扣除。一般收到發票才付款的(即下一年度付款)可以採用這種做法。

 

  2.先計入成本費用,收到發票後再補做原始憑證

  先計入當年的費用,符合會計處理的及時性原則,但不能取得發票的話,這部分費用就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做納稅調整。對納稅年度以後才取得發票的,繳納所得稅分以下情況處理:

  (1)在匯算清繳期間取得發票的,不需要做納稅調整,已經辦理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的,可以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2)在匯算清繳結束後才取得發票的,仍可以作為所屬年度的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當年多繳納的所得稅,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

 

  3.實際收到發票時再入帳

  對於這種情況,目前稅法沒有統一的規定。費用入帳年份與發票開具年份不一致,雖然只是時間性差異,嚴格按稅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費用不能在實際入帳年度扣除,但企業出現這種情況也是客觀原因引起的。目前比較普遍的做法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非會計差錯

  按照會計制度的要求,發票入帳應該遵循會計核算的及時性、客觀性等原則,原則上講,發票日期與入帳時間應一致。但實際業務中,對方當月開出的發票可能要到下個月才能取得,甚至跨越年度,比如12月份開出的發票,1231日還在郵寄過程中,但當天必須結帳,這筆費用無法在當年度入帳;有員工12月份出差,但1231日仍無法趕回公司,其12月份發生的差旅費就無法在當年報銷入帳。以上是由於客觀原因的特殊情況,發票日期與入帳日期一般相差很小,比如12月份開出的發票,1月份入帳。這種情況不屬於會計差錯,可以在實際取得發票時入帳。

  考慮到上述情況由於公司的報銷制度及報銷時間滯後等客觀原因引起的,發票日期與入帳日期相差很小,不屬於會計差錯,也不是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的安排,實際操作中,金額不大,或者不涉及扣除限額的,企業所得稅一般不做納稅調整,不存在稅務風險。

 

  (2)會計差錯

  另外一種情況是因為管理不善導致發票不能及時入帳,比如對方8月份就把發票開了,當時沒有及時索取,等下年1月拿回發票已經結帳了。或者員工拿很久以前的發票出來報銷。這些都是企業內部控制上的漏洞導致漏記支出,在會計核算應作為會計差錯處理,所得稅處理同上述"先計入費用,收到發票後再補做原始憑證"的情況一樣。

 

  4.購進貨物跨年取得發票的處理

  到期末貨物已經入庫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