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    全文檢索      
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11 公司股東獲配合併公司股份有利得要課稅 2014-12-06

日期:2014-12-4來源:工商時報

  為因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上路,財政部賦稅署12月3日發佈最新解釋令,凡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的股份對價,其超過出資額部分的價值,應視為股東個人的股利所得,並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自102年起,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採IFRSs後,公司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存續公司因合併發行新股之股份對價價值,及消滅股東獲配股份對價的價值,以「董事會決議日」為準,來認定換股比例之股份對價價值。

  官員說,IFRSs上路,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若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消滅公司的股東獲配股份對價超過出資額部分,股東如何計算股利所得及繳稅,與財政部97年度函令做法不同,因此特別發佈解釋令。

  官員說,上述股份每股價值的計算原則,包括:1.屬上市櫃股票者,以董事會決議日之收盤價為準;2.屬興櫃股票者,以董事會決議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為準。假如該日無交易價格者,則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為準。

  另外,財政部也對採用IFRSs之合併存續公司,如何認列併購成本及商譽金額,提出最新解釋。

  採一階段直接合併者,併購成本為存續公司於合併時所支付股份對價的價值,而該併購成本超過所取得之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部分,得認列為商譽,依規定年限攤銷。而採分次收購股權再進行合併者,以各次收購股權之實際取得價格,加計最後合併階段所支付股份對價之價值為併購成本,該併購成本超過所取得之可辨認淨資產於收購日(即取得控制日)之公允價值部分得認列為商譽,依規定年限攤銷。

 

合併企業因應IFRSs之相關規定

課徵對象

項目

內容

存續公司

每股價值計算原則

上市櫃股票

以董事會決議日之收盤價為準

興櫃股票

以董事會決議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為準

併購成本計算原則

一階段直接合併者

存續公司於合併時所支付股份對價的價值

分次收購股權者

以各次收購股權之實際取得價格,加計最後合併階段所支付股份對價之價值

消減公司

股東股利所得計算原則

因合併獲配的股份對價,其超過出資額部分的價值,視為股利所得並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