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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3 企業收取外單位水電費應如何稅務處理? 2013-01-07

 

 日期:2013-01-07來源:財稅實務問答

  《財稅實務問答》的內容全部精選於中國稅網日常各類諮詢活動的互動答疑,採用“一問一答”的體例,覆蓋各個稅種,明確易懂、簡練實用。

  問:我公司最近進行工廠擴建,投資週期近2年,施工單位使用我單位的水電(有生產經營共用電,也有基建共用電),我公司已按月收取施工單位的水電費。

  在我公司生產經營電費發票已抵扣,基建用電不抵扣的情況,收取水電費的涉稅事項,目前我公司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上述事項為視同銷售行為,收取水電費時開具發票給施工單位;

  第二種觀點:將發票分割,開具收據並複印供電公司開具給我公司的發票提供給施工單位。

  應如何處理收取水電費的涉稅事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水電氣徵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37號)規定,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自來水、電、天然氣屬於銷售貨物行為,其同時收取的轉供能源服務費屬於價外費用,應一併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向施工單位收取的水電費,屬於轉供水電行為,應繳納增值稅。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貴公司應向施工單位開具發票。

  另外,貴公司轉供水電屬於增值稅應稅行為,購入的轉供水電的進項稅額准予抵扣,不需做進項稅額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