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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稅總解讀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相關規定 | 2013-01-07 |
日期:2013-01-07來源:中國稅網
一、請介紹該公告出臺的背景?
某企業進行資產重組,其所有的資產、負債和人員全部由重組後的新企業承接,該企業將辦理工商和稅務註銷登記,該企業申請將增值稅留抵稅額結轉至重組後新企業繼續抵扣,基層報來請示,請求我局批准該企業的申請。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資產重組行為日益增多,為規範操作,保護納稅人權益,我們發佈該公告,對該類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問題進行統一明確。
二、如何理解該公告的規定?
留抵稅額,實際上是納稅人對國家的債權。企業進行資產重組,其所有的資產、負債和人員全部由重組後新公司承接,作為該企業債權之一的增值稅留抵稅款,理應也由重組後新公司繼續享有。為保護納稅人權益,該公告明確,在上述資產重組行為中,納稅人的增值稅留抵稅款可以結轉至重組後新企業繼續抵扣。
三、設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的目的?
在保護納稅人權益的同時,為避免稅收漏洞,嚴格管理,我們在公告中規定,原企業的留抵稅額數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並通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將留抵稅額資訊傳遞至重組後新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與企業核對無誤後,允許重組後新企業繼續抵扣該部分留抵稅額。
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
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中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並按程式辦理登出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二、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查納稅人資產重組相關資料,核實原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見附件)。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一式三份,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交納稅人一份,傳遞新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一份。
三、新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傳遞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與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認真核對,對原納稅人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確認無誤後,允許新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