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    全文檢索      
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3 負數發票要怎樣開?原票要退回嗎?(附紅票開具流程) 2017-02-24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47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帳憑證。

 

  (二)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用於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帳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所以,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帳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即使發生開具紅字的情形,也不需要退回銷售方!

 

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流程

  1、《信息表》的填開

 

  (1)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簡稱《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帳憑證。

 

  (2)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3)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2、《信息表》的校驗

 

  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路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3、紅字專用發票的開具

 

  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來源:東莞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