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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3 《企業所得稅法》(2017年修正案)和公益股權捐贈(財稅[2016]45號)的解讀 2017-02-27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2017年修正案)第9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3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相關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前款所稱的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後,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並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後,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案例】

  甲企業2×16年會計利潤總額為300萬元,向上海慈善基金會捐贈了其子公司10%的股權,該股權捐贈時的公允價值120萬元,歷史成本100萬元,企業已將成本金額計入營業外支出。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後,已經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假設甲企業2×17年會計利潤總額為200萬元,以支付現金形式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5萬元, 2×18年會計利潤總額400萬元,以支付現金形式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15萬元,2×19年會計利潤總額1,000萬元,以支付現金形式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4萬元。

 

分析:

  2×16年該企業實際捐贈支出為100萬元,捐贈的扣除限額為300×12%=36(萬元),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100-36=64(萬元),超過2×16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64萬元,准予結轉以後3年內(2×17年至2×19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收入10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100萬元,因此,該企業2×16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300+64)×25%=91(萬元)。2×16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具體填報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第7行“(六)用於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收入”100萬元、第17行“(六)用於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成本”100萬元和A105070《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帳載金額”100萬,“按稅收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36萬元,“納稅調整金額”64萬元。按照《所得稅》準則規定,准予結轉以後3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64萬元,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64×25%=16(萬元),以後年度按照納稅調減金額,計算轉回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1.2×16年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公益性捐贈支出 1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6

 

   貸:所得稅費用 16

 

2.2×17年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公益性捐贈支出 8

 

   貸:銀行存款 8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4(16×25%)

 

   貸:所得稅費用 4

 

3.2×18年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公益性捐贈支出 16

 

   貸:銀行存款 16

 

  借:所得稅費用 8(32×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8

 

4.2×19年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公益性捐贈支出 10

 

   貸:銀行存款 10

 

  借:所得稅費用 4(16×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4(16×25%)

 

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明細表(單位:萬元)

 

  假設其他條件不變,但甲企業不是向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而是通過縣政府向某小學捐贈,2×16年該企業實際捐贈支出為100萬元(按照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確認),捐贈的扣除限額為300×12%36(萬元),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100-3664(萬元),超過2×16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64萬元,准予結轉以後3年內(2×17年至2×19)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收入為12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100萬元,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為120-10020(萬元),因此,該企業2×16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3006420)×25%96(萬元)。以後年度分析原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