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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發佈日期
10 “委內加工”是什麽? 2016-11-30

  委內加工,是指區域內企業接受境內(區域外)企業委託,對區域外企業提供的入區貨物進行加工,加工後的產品全部運往境內(區域外),收取加工費,並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行為。特殊監管區域內/外企業在進行“委內加工”業務時要填報哪些海關單證?具體如何填寫?

一、委內加工

  是指區域內企業接受境內(區域外)企業(以下簡稱“區域外企業”)委託,對區域外企業提供的入區貨物進行加工,加工後的產品全部運往境內(區域外),收取加工費,并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行為。

二、委內加工貨物

  是指委內加工用料件(包括來自境內區域外的非保稅料件和區域內企業保稅料件)、成品、殘次品(包括廢品)、副產品和邊角料。

  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以及中哈霍爾果斯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開展委內加工的,適用本公告:

  ◆法律、法規和規章允許的;

  ◆經國務院批准的;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

 

委內加工用料件由境內(區域外)入區時

 

A企業

B企業

提供加工用料件委託B企業加工

設立委內加工專用電子帳冊(H帳冊)對入區料件進行加工

填報出口貨物報關單“(代碼1427)。

填報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料件進出區”(代碼5000)

★注:

  ①委內加工用料件原則上由區域外企業提供,若需使用區域內企業保稅料件,區域內企業應當事先向海關報備。

  ②委內加工貨物應當與其他保稅貨物分開管理,分別存放。

  ③由境內(區域外)入區的委內加工用料件屬於征收出口關稅商品的,企業應當提供擔保,具體手續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委內加工成品運回境內(區域外)時

 

A企業

B企業

 

運回委託加工成品至境內區外并收取加工費

填報出口貨物報關單,監管方式為“出料加工”(代碼1427)委內加工成品和加工增值費用分列商品項申報。

填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成品進出區”(代碼5100),商品名稱按委內加工成品的實際名稱填報

填報要求:委內加工成品商品項數量為實際出區數量,征減免稅方式為“全免”;加工增值費用商品項數量為0.1,征減免稅方式為“照章征稅”,商品名稱與商品編號欄目按委內加工成品的實際名稱與編碼填報。

 

由境內(區域外)入區的委內加工剩餘料件運回境內(區域外)時

 

A企業

B企業

填報出口貨物報關單,監管方式為“出料加工”(代碼1427)。

填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料件進出區”(代碼5000)。

 

對委內加工所需使用的區域內企業保稅料件

 

B企業

填報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料件進出區”(代碼5000),并由主管海關核增帳冊;

對委內加工已耗用的區域內企業保稅料件,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料件進出區”(代碼5000),并由主管海關核減帳冊。

 

其他注意事項:

■在自境內進出區申報時,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海關總署2016年20號公告)的規定填報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的運輸方式欄目。

■委內加工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包括廢品)、副產品等應當運回境內(區域外)。保稅料件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包括廢品)、副產品屬於固體廢物的,應當按照《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第12號)辦理出區手續。

■區域內企業應當根據電子底賬和申報數據定期向主管海關辦理帳冊核銷手續。

 

來源:海關總署